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06-27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10月31日证监基金字〔2005〕17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0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06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8、发售公告: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人)、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注册登记系统: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布的其他公告;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帐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帐户转入另一交易帐户的行为;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和奖惩权。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等。
1、董事会成员
生柳荣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和总行金融市场部、资产负债管理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现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财务官。2023年9月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9月26日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谢海玉女士,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部科员、香港资金交易室一级业务员、资金交易部业务经理、高级副经理、金融市场部处长等职务;2017年7月起历任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副总裁等职务,2018年8月起兼任建信金投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原建信金投私募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至2024年11月)、总经理(至2024年1月);2024年11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2024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执行董事。
钟蓉萨女士,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副总裁、中国区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信息中心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和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副会长。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2002年至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晓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大学,研究生学历。历任黑龙江省物资对外贸易公司会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审计员、副经理、主任,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
吴岚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主任、教授。1999年获北京大学理学博士学位。199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北京大学(原)概率统计系、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担任教学科研工作。2003年至今担任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主任。
姚磊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华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公司管理部董事总经理,首席财务官;厦门博润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遥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中央财经大学-北京银行双碳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财经研究院、北京财经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委员会顾问。剑桥大学可持续领导力研究院研究员,牛津大学史密斯企业与环境学院可持续金融项目咨询委员会专家,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咨询顾问。2021担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多样性金融“BIOFIN”项目首席技术顾问;之前任SDG影响力融资研究与推广首席顾问。
莫红女士,职工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毕业于四川大学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专业,获博士学位。曾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纪委监委任职,从事涉及经济、金融方面的法律工作和对金融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2021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2023年6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4年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首席运营官,2024年10月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运营官。
2、公司高管人员
谢海玉女士,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宫永媛女士,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博士。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任职,2015年11月起任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深副经理。2018年6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22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23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4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莫红女士,副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铮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4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先后在资金计划部、计划财务部、资金部、资金交易部、金融市场部、香港资金运营中心、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工作,曾长期从事金融市场研究、资金交易、本币投资等业务。2024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5年1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督察长,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2016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督察长,2017年11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风险官)、督察长,2024年6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督察长,2025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督察长。
3、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基金经理
蒋严泽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兼研究部副总经理,硕士。2014年6月毕业于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金融工程专业,2015年1月加入建信基金研究部,历任助理研究员、初级研究员、研究员、策略研究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22年10月14日起任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04月01日起任建信锋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吴剑飞先生:2005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23日;
卓利伟先生:2009年3月25日至2011年7月15日;
王新艳女士:2009年12月17日至2011年2月1日;
邱宇航先生:2011年7月11日至2014年3月27日;
顾中汉先生:2011年10月11日至2017年3月30日;
陶灿先生:2017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22日;
蒋严泽先生:2022年10月14日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谢海玉女士,总裁。
张 铮先生,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
陈正宪先生,总裁特别助理。
乔 梁先生,投研总监。
陶 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田元泉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江 源女士,多元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
叶乐天先生,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娄晓辰女士,国际投资与业务发展部总经理。
卜 蕊女士,基础设施投资部总经理。
解一辉女士,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审计与风险控制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政府与机构客户、企业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国际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政府与机构、企业、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4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70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和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者。成立37年来,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5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4年,本行在英国Brand Finance发布的“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排名第19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位列18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芦苇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芦先生自2025年2月起担任本行党委副书记,自2025年4月起担任本行行长。芦先生曾任本行总行营业部(现北京分行)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现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等职务;本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业务总监级)、业务总监、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香港分行筹备组副组长,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阿尔金银行筹备组副组长、董事,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此前,芦先生在北京青年实业集团公司工作。芦先生拥有二十五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拥有中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资格,获澳大利亚迪肯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87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6.81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
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
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
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代)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703-A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66-1199转2
网址: http://www.new-rand.cn
(1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s://www.licaike.com/
(1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第10层(实际楼层第9层)02A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 https://wacaijijin.com/
(1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https://www.noah-fund.com/
(1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http://www.jjmmw.com/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
网址: https://www.1234567.com.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2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2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 https://www.harvestwm.cn/
(2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 https://www.snjijin.com/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055-5728
网址: http://www.hcfunds.com/
(2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网址: http://www.windmoney.com.cn/
(2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网址:https://www.66liantai.com/
(2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https://www.lufunds.com/
(2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3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 https://www.ifastps.com.cn
(3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3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 https://www.duxiaoman.com/
(3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 5369
网址: http://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3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3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0411-39027807
网址: https://www.yibaijin.com
(3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http://www.puyifund.com/
(3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s://www.hgccpb.com/
(3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 http://www.huaruisales.com/
(4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41)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7388
网址: https://www.simuwang.com/
(4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址: https://kenterui.jd.com/
(4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https://www.jnlc.com
(4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
网址:https://www.taixincf.com
(4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热线:400-610-5568
网址: https://www.boserawealth.com/
(46)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法定代表人:栗旭
客户服务热线:400-168-1235
网址: https://www.luxxfund.com/
(4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4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网址: https://www.puzefund.com/
(49)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https://www.fujifund.cn/
(50)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户服务热线:021-60608989
(51)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 https://www.buyforyou.com.cn/
(5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2号楼8层901内906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 https://www.hongdianfund.com/
(53)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A502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1115
网址: https://www.bzfunds.com
(5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 http://fund.gomefinance.com.cn/
(5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56)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2208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 https://www.msftec.com
(5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212号腾讯数码大厦2栋(南塔)L1401-L1501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热线:4000-890-555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58)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999-8800
网址: https://www.webank.com/
(5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 http://www.leadbank.com.cn/
(6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 https://www.chtfund.com/
(6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65309516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6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站: www.pytz.cn
(6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 www.18.cn
(65)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官网地址:www.crsec.com.cn
(6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hxzq/hxindex.html
(6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8)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热线:95376/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index
(6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ht.com
(7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7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7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7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7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7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7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7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热线:95391
网址:http://www.tfzq.com
(7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7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8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马剑英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马剑英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0月31日证监基金字[2005]178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实际发售时间为2005年11月7日至2005年11月25日。本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12月1日生效。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累计金额计算。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 < 50万元 1.2%
50万元≤ M< 100万元 0.8%
100万元≤ M < 500万元 0.5%
500万元≤ M < 1000万元 0.3%
M ≥ 10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人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到2005年11月25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41,59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 人 民币计 算,设立 募 集期间 募集 的有 效 基金份 额为6,198,114,265.92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748,427.01 份,两项合计为6,201,862,692.93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12月1日生效。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6年1月9日起开始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06年2月9日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50万元 1.5%
50万元≤ M < 100万元 1.2%
100万元≤ M < 500万元 0.8%
500万元≤ M < 1000万元 0.5%
M ≥ 10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1年 0.5%
1年≤持有期<2年 0.25%
持有期≥2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的,在新费率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
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总额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份额占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部分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4)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如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A.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B.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的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强调以研究为基础的价值投资,关注上市公司股东价值创造的能力、过程和可持续性,挖掘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MSCI中国A股指数+20%×中债综合指数(全价)+5%×1年定期存款利率。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全面评估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并对可以预见的未来时期内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与预测。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
(1)宏观经济总体走势。主要包括GDP增长率等指标;
(2)货币与金融指标。主要包括对M2等货币供应指标以及长期国债的到期收
益率指标进行研究与预测;
(3)预期的宏观经济政策。该项指标的研究主要由宏观研究团队借助相关分
析研究系统,并结合实地调研、综合参考外部相关信息等方式完成。
(4)上市公司总体基本面变动情况。主要包括对上市公司总体业绩预期的调
整方向及调整幅度。
(5)其他指标。包括市场信心指标,如股票市场新开户数变动情况等;市场
状况指标,如市场成交量、换手率等指标的变化情况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上述指标的研究结果,对市场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
定资产配置比例。
资产配置流程
宏观经济货币与金预期宏观上市公司总体其他
总体走势融指标 经济政策基本面变动指标
证券市场当期 未来预期收益率
系统性风险 分析与预测
综合评价
资产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进行行业配置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分析研究:
(1)行业竞争结构分析。行业内部的竞争结构对于行业长期发展趋势有关键
影响,对行业内部各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2)行业发展阶段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以行业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根据
行业整体的增长率、销售额、竞争对手数量、产品线分布、利润率水平、定价方
式、进入壁垒等多种指标,对各行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进行判断,并据此确定行
业的中长期发展前景和盈利状况。
(3)各行业特定指标的分析。各个不同的行业均有一些特定的指标,可以表
征行业的总体状况,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这些指标加以重点考察。
(4)行业景气程度分析。行业景气程度变化亦是影响行业发展趋势和盈利能
力的重要因素。而行业景气程度又主要受到宏观经济发展变化的影响。本基金管
理人将以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判断为基础,根据国家所处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给不
同产业或行业的发展造成的差异,并综合考虑行业技术进步、行业政策、行业组
织创新、社会习惯的改变和经济的全球化等因素,对行业的景气度作出判断。
本基金管理人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各行业进行综合评级,并确定行
业配置比例。
行业配置流程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行业发展阶段分析
综 行
合 业
评 配
行业特定指标分析 级 置
行业景气程度分析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强调对具有良好流动性、价值被低估和重视股东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
的发掘。在选股过程中,吸收与借鉴美国信安(Principal)金融集团的ISAR模型
(以下简称“ISAR模型”),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作进一步优化,以此
为基础,构建初选股票池,投资与研究团队对所选择的股票进行研究和确认,形
成核心股票池。
股票选择流程
(1)流动性筛选
在进行个股选择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市场中的各只股票进行流动性筛选,原
则上规避流动性欠佳的股票。
(2)优化ISAR模型的定量选股分析
在流动性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利用ISAR模型对股票进行排序及评分,评分结果作为选择股票的参考。
ISAR模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A.基本面正在提升
B.基本面提升的可持续性
C.具有吸引力的相对估值
D.投资者预期提升
(3)进一步研究优化
在利用优化后的ISAR模型对股票进行排序、评分并选择股票后,研究团队与投资团队通过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深入地分析上市公司对股东价值的重视程度、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和战略执行力,以确保所选股票确实具备较高投资价值。经确认后的股票,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4)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行人基本面情况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将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经济增长趋势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的原则来确定债券资产的类属配置比例。
在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与管理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信用等级分析、到期收益率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六、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5)遵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6)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除上述(6)、(8)、(9)款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4月17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82,779,910.71 73.93
其中:股票 582,779,910.71 73.9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6,886,993.79 22.44
8 其他资产 28,648,569.48 3.63
9 合计 788,315,473.9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94,582,733.45 50.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62,391,735.00 7.99
E 建筑业 15,686,264.00 2.01
F 批发和零售业 7,707,000.00 0.9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2,757,408.26 5.4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9,544,461.00 2.50
J 金融业 31,761,223.00 4.0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349,086.00 1.0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82,779,910.71 74.6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号 值比例(%)
1 600660 福耀玻璃 1,243,600 72,837,652.00 9.33
2 300750 宁德时代 268,623 67,945,501.62 8.70
3 600900 长江电力 2,243,500 62,391,735.00 7.99
4 002371 北方华创 75,959 31,598,944.00 4.05
5 601398 工商银行 3,476,300 23,951,707.00 3.07
6 000807 云铝股份 1,375,800 23,856,372.00 3.05
7 000933 神火股份 1,228,200 23,041,032.00 2.95
8 688012 中微公司 93,076 17,159,491.36 2.20
9 688700 东威科技 434,128 16,948,357.12 2.17
10 600039 四川路桥 1,975,600 15,686,264.00 2.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披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81,905.0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827,061.0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9,603.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648,569.4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增长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阶 段 长率① 率标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准差 率③ ④
②
2005年12月1日—— 0.56% 0.09% 5.01% 0.54% -4.45% -0.45%
2005年12月31日
2006年1月1日— 74.23% 1.11% 84.33% 1.05% -10.10% 0.06%
2006年12月31日
2007年1月1日— 102.72% 1.95% 104.97% 1.72% -2.25% 0.23%
2007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1日- -49.94% 2.28% -52.23% 2.24% 2.29% 0.04%
2008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 73.26% 1.74% 66.86% 1.51% 6.40% 0.23%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1月1日— 8.39% 1.34% -5.55% 1.18% 13.94% 0.16%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 -20.78% 1.02% -20.11% 0.99% -0.67% 0.03%
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 0.92% 0.98% 6.31% 0.97% -5.39% 0.01%
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1日— 15.85% 1.16% -2.17% 1.02% 18.02% 0.14%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 13.29% 1.05% 36.42% 0.88% -23.13% 0.17%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 54.98% 2.50% 10.57% 1.87% 44.41% 0.63%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 -20.09% 1.46% -11.01% 1.15% -9.08% 0.31%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2017 5.24% 0.88% 7.69% 0.51% -2.45% 0.37%
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2018 -31.63% 1.27% -22.87% 1.02% -8.76% 0.25%
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2019 48.98% 1.34% 27.50% 0.94% 21.48% 0.40%
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1日— 92.86% 1.72% 22.05% 1.10% 70.81% 0.62%
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 33.25% 1.85% 0.77% 0.85% 32.48% 1.00%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 -28.03% 1.66% -16.58% 0.98% -11.45% 0.68%
2022年12月31日
2023 年 1 月 1 日— -25.57% 1.06% -8.26% 0.62% -17.31% 0.44%
2023年12月31日
2024 年 1 月 1 日— 10.63% 1.14% 10.53% 1.07% 0.10% 0.07%
2024年12月31日
2025 年 1 月 1 日— -0.75% 0.72% -0.70% 0.73% -0.05% -0.01%
2025年3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5 589.80% 1.51% 248.39% 1.21% 341.41% 0.30%
年3月31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条第1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三、税收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6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基金虽然通过规范的价值分析手段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持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日期: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电话:(010)65556899,65556812
联系人:朱义明、方韡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资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注册登记机构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属于基金财产的资金若通过基金有关账户办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基金托管人无关。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如双方估值结果协商不一致,管理人可按其估值结果对外公告,托管人向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交易日,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中国证券
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在工商银行开通旗下部分 指定报刊和/ 2024-11-28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查
阅上述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