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5-05-09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7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7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5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终止和清算...........................................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1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14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修饰,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指《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本基金: 指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指《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本公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司:
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人: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证件的中
国居民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直销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后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
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
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的N个工作日(不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元: 指人民币元
前端认(申)购费用: 投资人选择在认(申)购时交纳的认(申)
购费用
后端认(申)购费用: 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认(申)购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
分履行托管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孔伟英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高詹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傅友兴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2月8日起任职)、广发睿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31日起任职)、广发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17日起任职)。曾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委会秘书,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23日)、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8月4日)、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9日)、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4日)、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8月15日)、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4日至2020年7月13日)、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10月21日)。
历任基金经理:何震,任职时间为2004年7月26日至2007年3月29日;冯永欢,任职时间为2007年3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许雪梅,任职时间为2008年2月14日至2010年12月31日;李 琛,任职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至2016年3月29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朱平先生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稳健策略部总经理林英睿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王明旭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8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42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何明智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证监基金字[2004]7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04年6月21日至2004年7月21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4年7月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基金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业务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人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4年7月26日正式生效;并于2004年8月2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04年9月27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为13:00-17:00(15:00以后的业务申请视为T+1日业务申请办理)。
2、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与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七、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0.9%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自2017年9月20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将享受申购费率零折优惠。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3)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N<1年 1.8%
1年≤N<2年 1.5%
2年≤N<3年 1.2%
3年≤N<4年 0.9%
4年≤N<5年 0.5%
N≥5年 0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级差和费率不同。
A类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1年 0.5%
1年≤N<2年 0.3%
N≥2年 0
C类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5%
N≥30天 0
3、本基金于2014年5月23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C类收费业务模式
(1)C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并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服务 申购费 C类赎回费
费
持有时间不足
7日,费率为
1.5%;持有
时间超过7日
广发稳健增长 270002 0.6%/年 0 (含7日)但
混合 不足30日(含
30日),费率
为0.5%;持
有时间大于30
日,费率为0
(2)本公司开通的C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认日算起持有时间超过30日以上的,不收取赎回费率;2、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时间超过7日(含7日)但少于30日(含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
费,并讲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时间超过30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
(3)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C类资产逐日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账户,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客户的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除。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广发基金官方网站、广发基金APP、广发基金官方微信)以C类收费模式购买本公司旗下基金,并持有一年及以上的投资者,收取首年逐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用,并从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除。自基金份额确认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所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予以免除。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针对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A类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一:假定T日的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为10,15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1)如果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申购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150/[1+1.5%]=1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10,000=150元
申购份数=10,000/1.2000=8,333.33份
(2)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那么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10,150元
申购份额=10,150/1.2000=8,458.33份
2、基金C类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T日的本基金C类份额净值为1.1600元,某投资人申购金额为10,15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该投资人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150/1.1600=8,750.00份
3、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投资人购买本基金A类份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人赎回10,000份,持有期为6个月,则:
(1)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2)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0×1.8%=198元
赎回费用=1.2000元×10,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98-60=11,742元
例四:假定投资人购买本基金C类份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600元,投资人赎回10,000份,持有期为60天,则:
赎回总额=1.1600×10,000=11,2000元
赎回费用=0
赎回金额=11,2000元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
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者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目前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证券、广发华福证券等销售机构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死亡或注销,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基础上分享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成长,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长。
二、 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5%。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投资对象主要为大盘绩优企业和规模适中、管理良好、具有竞争优势、有望成长为行业领袖的企业,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债券投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等。
四、 投资理念
遵循研究创造价值的理念,通过科学、谨慎的投资策略,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长。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环境下,相当部分国内上市公司作为中国企业的佼佼者,具有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尤其看好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绩优企业。本基金管理人希望通过有效的基本面分析,通过深入研
究,科学分析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把握投资机会,寻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长。
五、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深入分析研究,以稳健投资的原则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进行资产配置。为降低投资风险,股票投资上限为65%,下限为30%。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运用优化成长投资方法投资于价格低于内在价值的股票。股票投资对象主要是大盘绩优企业和规模适中、管理良好、竞争优势明显、有望成长为行业领先企业的上市公司。
具体的股票备选库构建流程如下:
主要包括应用广发财务危机预警模型及根据相关规定筛选股票,以确保投资对象是财务稳健的公司,控制投资风险,在此基础上建立一级股票库。一级股票库股票数量为500-600只。
在一级股票库的基础上应用优化成长投资方法构建二级股票库,二级股票库的数量为200只左右。优化成长投资方法重视以合适的价格投资持续成长的上市公
司。该方法的定量分析指标为(p/e)/g和(p/s)/g,该方法的定性分析因素主要包
括:
(1)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
(3)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总量是否有持续的增长或者市场集中度、市场占有率是否有显著提高的可能;
(4)公司的关键技术是否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领先性;
(5)公司的工艺水平、成本控制能力有无大幅度提高的可能;
(6)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稳健;
(7)其他因素,如政府监管政策的变更,国际间产业转移等其他因素。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具体包括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模拟、债券资产类别配置和债券分析。
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尤其是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时候,严格控制,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小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
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5月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6,144,693,670.11 53.97
其中:普通股 6,144,693,670.11 53.97
存托凭证 - -
2 固定收益投资 4,768,229,557.25 41.88
其中:债券 4,768,229,557.25 41.8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0,000,000.00 1.93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200,947,880.53 1.77
付金合计
7 其他资产 50,711,798.21 0.45
8 合计 11,384,582,906.1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1,139,799,000.00 10.06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4,603,617,056.43 40.6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27,810.00 0.00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0,600,000.00 1.8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90,649,803.68 1.6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144,693,670.11 54.22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000333 美的集团 8,300,000 651,550,000.00 5.75
2 601899 紫金矿业 33,000,000 597,960,000.00 5.28
3 600750 江中药业 15,000,000 337,500,000.00 2.98
4 002318 久立特材 13,300,000 333,298,000.00 2.94
5 600547 山东黄金 12,000,000 322,560,000.00 2.85
6 002003 伟星股份 26,200,000 314,400,000.00 2.77
7 600885 宏发股份 7,200,000 265,176,000.00 2.34
8 601799 星宇股份 1,900,000 261,687,000.00 2.31
9 603337 杰克股份 7,500,000 243,375,000.00 2.15
10 600563 法拉电子 2,100,000 229,992,000.00 2.0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776,536,676.73 33.3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400,959,978.10 30.0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91,692,880.52 8.7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768,229,557.25 42.0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170210.IB 17国开10 3,200,000 347,265,227.40 3.06
2 230313.IB 23进出13 3,100,000 317,360,589.04 2.80
3 210203.IB 21国开03 3,000,000 305,346,575.34 2.69
4 2228057.I 22浦发银行04 3,000,000 303,951,452.05 2.68
B
5 230405.IB 23农发05 2,500,000 258,001,369.86 2.2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66,929.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6,202,944.5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541,924.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711,798.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5年3月31日。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广发稳健增长混合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5.01.
01- 49.52% 1.56% 6.99% 1.58% 42.53% -0.02%
2015.12.
31
2016.01.
01- 0.55% 0.80% -6.33% 0.91% 6.88% -0.11%
2016.12.
31
2017.01.
01- 20.61% 0.47% 13.66% 0.42% 6.95% 0.05%
2017.12.
31
2018.01. -7.78% 0.83% -14.34% 0.87% 6.56% -0.04%
01-
2018.12.
31
2019.01.
01- 31.19% 0.66% 24.81% 0.80% 6.38% -0.14%
2019.12.
31
2020.01.
01- 27.62% 0.78% 18.88% 0.92% 8.74% -0.14%
2020.12.
31
2021.01.
01- -2.71% 0.70% -1.16% 0.76% -1.55% -0.06%
2021.12.
31
2022.01.
01- -9.44% 0.59% -13.22% 0.83% 3.78% -0.24%
2022.12.
31
2023.01.
01- -3.61% 0.38% -5.69% 0.55% 2.08% -0.17%
2023.12.
31
2024.01.
01- 0.10% 0.58% 13.18% 0.86% -13.08% -0.28%
2024.12.
31
2025.01. 2.40% 0.37% -1.00% 0.60% 3.40% -0.23%
01-
2025.03.
31
自基金合 1,079.57
同生效起 % 1.10% 265.75% 1.03% 813.82% 0.07%
至今
广发稳健增长混合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20.05.
20- 13.19% 0.70% 19.67% 0.83% -6.48% -0.13%
2020.12.
31
2021.01.
01- -3.09% 0.70% -1.16% 0.76% -1.93% -0.06%
2021.12.
31
2022.01.
01- -9.80% 0.59% -13.22% 0.83% 3.42% -0.24%
2022.12.
31
2023.01.
01- -4.00% 0.38% -5.69% 0.55% 1.69% -0.17%
2023.12.
31
2024.01.
01- -0.30% 0.58% 13.18% 0.86% -13.48% -0.28%
2024.12.
31
2025.01.
01- 2.30% 0.37% -1.00% 0.60% 3.30% -0.23%
2025.03.
3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3.13% 0.58% 8.46% 0.76% -11.59% -0.18%
至今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4年7月26日至2025年3月31日)
(1)广发稳健增长混合A
(2)广发稳健增长混合C
注:自2015年11月2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6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35%”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四位由第五位四舍五入而来。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10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除下述第(六)款情形外,在投资人选择现金分红时,不得将红利再投资;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下调销售服务费率或为促进销售特定时间内对销售服务费率进行打折优惠。
(4)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 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份额类别发生变化;
2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六、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等隐含期权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正常情况下30%-65%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投资标的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散投资、持续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九)暂停或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九)暂停或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并且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但是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
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证监会核准的其它业务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募集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售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证监会核准的其它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代表基金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同时,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管人就其所托管的本基金各自独立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及其他法定的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7)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通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于“召开事由”中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证监会核准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基金费用的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代销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人在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T+3日上午11:00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涉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合同在费用支付时,管理人应传真与托管人作为划款指令的依据。
四、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利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订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订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订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5年第1季度报告 2025-04-21
提示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提示 2025-03-29
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 2025-01-21
提示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10-25
提示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 2024-08-30
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18
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