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清算报告
2025-06-25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清 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目录 重要提示..........................................................................................................................................3 一、基金概况..................................................................................................................................3 二、基金运作情况..........................................................................................................................4 三、财务会计报告..........................................................................................................................4 四、清算情况..................................................................................................................................5 五、备查文件................................................................................................................................11 重要提示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99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6月6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5年6月6日,并于2025年6月7日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6月7日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一、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ETF联接 基金主代码 01587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6月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景顺 公告依据 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 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99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22年6月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0,068,396.28份 (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894.50份基金份额)。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截至2025年6月6日,本基金已出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5年6月6日,并于2025年6月7日进入清算程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三、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5年6月6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5年6月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产: 银行存款 1,840,674.70 结算备付金 10,331.53 存出保证金 13,844.68 交易性金融资产 26,325,087.28 其中:基金投资 26,325,087.28 应收证券清算款 712,229.80 资产总计 28,902,167.99 负债: 应付赎回款 1,599,953.13 应付管理人报酬 91.08 应付托管费 18.22 应付销售服务费 459.09 其他负债 24,021.74 负债合计 1,624,543.2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44,767,109.63 未分配利润 -17,489,484.90 所有者权益合计 27,277,624.7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8,902,167.99 注:1.报告截止日2025年6月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0.6105 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0.6086元,D类基金份额净值0.6037元。基金份额总额 44,767,109.63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30,463,324.99 份,C 类基金份额 8,734,700.66份,D类基金份额5,569,083.98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6日(基金最后 运作日)。 四、清算情况 自2025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13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一)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840,674.70元,其中包含 应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人民币1,757.99元。银行存款本金部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保管,应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由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待结息日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10,331.53元,其中包含应计结算 备付金利息人民币16.24元。 结算备付金的本金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并保管,并由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供清盘分配使用,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待结算公司返还后再归还基金管理人。因登记公司于每月第六个工作日根据基金上月的交易情况对其收取基金的结算备付金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具体垫付的金额,以基金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结算公司收取的金额为准。 结算备付金的应计利息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结息日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13,844.68元,其中包含应计存出 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2.63元。 存出保证金的本金部分由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并保管,并由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供清盘分配使用,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待结算公司返还后再归还基金管理人。因登记公司于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对其收取基金的存出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具体垫付的金额,以基金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结算公司收取的金额为准。 存出保证金的应计利息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结息日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基金投资,市值为人民币26,325,087.28元。该部分基金投资已于2025年6月12日(含当日)前卖出,扣除费用后的收回金额合计人民币26,430,614.85元,该笔款项已于2025年6月13日(含当日)前划回基金托管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清算款为人民币712,229.80元。该款项为本基金于2025年6月6日卖出基金形成的应收清算款,该款项已于2025年6月9日划回基金托管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三)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1,599,953.13元,该款项已于2025 年6月10日(含当日)前支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91.08元,该款项已于2025年 6月12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18.22元,该款项已于2025年6月 12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459.09元,该款项已于2025 年6月12日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24,021.74元,由预提审计费人民币 2,150.90元、预提信息披露费人民币元21,507.43元,以及应付赎回费人民币 363.41元构成。 预提审计费用按照付款通知书,已于2025年6月13日支付给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预提信息披露费按照付款合同,已于2025年6月12日支付给上海证券报。 应付赎回费已于2025年6月10日(含当日)前随应付赎回款划付时一并支付。(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1)自2025年6月7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清算期间,经 本基金管理人登记系统确认的基金赎回交易为于2025年6月6日提出申请并于 2025年6月9日确认的赎回(含转换)交易。 上述基金赎回(含转换)交易中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含转换)份额为931,610.14份,赎回(含转换)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0.6105元,赎回(含转换)金额(费后)为568,428.30元。 确认的C类基金份额赎回(含转换)份额为999,994.33份,赎回(含转换)时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0.6086元,赎回(含转换)金额(费后)为608,596.57元。 确认的D类基金份额赎回(含转换)份额为286,566.45份,赎回(含转换)时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净值为0.6037元,赎回(含转换)金额(费后)为173,000.16元。 上述该款项已于2025年6月11日返还投资者。 (2)截止2025年6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登记系统记录本基金剩余基金份额总额为42,548,938.71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29,531,714.85份,C类基金份额 7,734,706.33份,D类基金份额5,282,517.53份。 (五)本次清算报告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一、营业总收入 105,899.27 1.利息收入 294.13 其中:存款利息收入 294.13 债券利息收入 -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 证券出借利息收入 - 其他利息收入 - 2.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 -2,533,226.18 其中:股票投资收益 - 基金投资收益 -2,533,226.18 债券投资收益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 贵金属投资收益 - 衍生工具收益 - 股利收益 - 其他投资收益 -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填 2,638,753.75 列) 4.汇兑收益(损失以“-”填列) - 5.其他收入(损失以“-”填列) 77.57 减:二、营业总支出 - 1.管理人报酬 - 2.托管费 - 3.销售服务费 - 4.投资顾问费 - 5.利息支出 - 6.信用减值损失 - 7.税金及附加 - 8.其他费用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05,899.27 减:所得税费用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05,899.27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六、综合收益总额 105,899.27 (六)清算期间的剩余资产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一、2025年6月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净资产 27,277,624.73 加:清算报告期间净收益 105,899.27 减:净赎回金额(含费用) 1,350,344.70 二、2025年6月13日(清算截止日)基金净资产 26,033,179.30 截止2025年6月13日本基金的净资产情况如截止当日的资产负债表所示: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5年6月13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5年6月13日(基金清算截止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26,002,137.42 结算备付金 17,196.29 存出保证金 13,845.59 资产合计: 26,033,179.3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25年6月13日(基金清算截止日) 负债 负债合计: -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42,548,938.71 未分配利润 -16,515,759.41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033,179.30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6,033,179.30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25年6月13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26,033,179.30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025年6月13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亦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在略微差异),供清盘分配使用,待结息日回款后再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