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6-02-05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 年 11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3]1444 号文核准募集的南方
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 17:00 止(投
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表决方式详见本公告“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6 年 2 月 5 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
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 2026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
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7 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755-21912422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开发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南方基金)、官方微信小程序(小程序名称:南方基金服务+)、官方 APP(APP 名称:南方基金)和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2 月 6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6 日 15:00 止(授权时间以
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2 月 6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6 日 15:00 止(授权时间以
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6、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投资者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2 月 6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6 日 15:00 止(授权时间以
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如因授权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授权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授权失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授权方式进行授权。
7、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或均没有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8、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 2026 年 4月 27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
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表决或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6年 2 月 5 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表决意见或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表决意见以及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表决或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表决或授权,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或授权方式或最新表决意见或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相关变更事项,决议生效后基金名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估值方法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意。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 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2 月 5 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具体包括将基金名称由“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增加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估值方法等,同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管理人将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在调整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相关调整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营业执照/ □其他(请填写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 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 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7、若本基金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表决继续有效。但如果 表决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 决方式或者表决意见为准。
附件三: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营业执照/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兹 委 托 先 生 / 女 士 / 机 构 ( 证 件 号
码: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以投票截止日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的以通讯会议方式
召开的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
所持有的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授权事项 下简称“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
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或本
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
授权。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通过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 权委托书;
4、若本基金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的有效授权方式或者最新授权为准。
附件四:
《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
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本次持有人大会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本次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本次变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原“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拟增加港股通股票(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增加主板、政府机构债券、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删除中小板、政府支持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权证,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三)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由原“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投资于医药保健行业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调整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医药保健行业”范畴内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调整医药保健行业主题界定
由于增加了港股通投资范围,医药保健行业主题界定由原:“本基金所指的医药保健行业股票是指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研究”)界定的医药生物行业股票,或已列入申万医药生物行业股价指数股票调整名单,但尚未进入申万医药生物行业股价指数成份股的股票;如果申万研究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医药保健行业股票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医药保健行业股票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调整为:“本基金所指的医药保健行业具体包括:制药、生物制品、生物医药、智能医药、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和耗材、制药装备、医药商业、医疗信息化、移动医疗、医疗互联网、医疗物联网、保健品、体育健身、居家健康、医疗保险、医疗美容、美容护理等。本基金将对医药保健行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相关主题的上市公司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主题概念和投资范围的认定。”
(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上述投资范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调整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5%+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20%”。
(六)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增加摆动定价机制: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原:“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调整为: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八)其他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具体详见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合同》修订生效
《基金合同》修订生效时间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变更注册后的《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变更注册后的《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上述方案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本次变更方案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技术障碍。
五、上述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有关法律法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三、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金变更注册而来,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会”)注册。 《基金法》、《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为本基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险。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将承担投资
港股通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
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通股票。
八、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
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相关的风险等。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
与存托凭证的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是否采
用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
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医药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医药
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 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医药保健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料概要》及其更新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医药保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在2012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年 6 月 19 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合称 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等业务。 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医药保健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日, 原《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31、存续期:指《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
的不定期期限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
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9、《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有 37、《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人共同遵守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
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
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
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
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
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三、基金的基本情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况 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的历史沿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
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而来。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1 月 14 日证
监许可〔2013〕1444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
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自 2013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9 月 18 日证监许可
〔 2025〕2088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经
2026 年 X 月 X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并通过《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
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基金名称由“南方
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
略、业绩比较基准、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估值方法等,
同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其他部分条
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修订后的《南方医药
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原《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
务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
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送解决方案。 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的申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购与赎回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的交
赎回时除外。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准进行计算; 为基准进行计算;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
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
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 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 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6、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 6、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
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从本 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告。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
法办理申购业务。
7、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
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
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到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发生上述第 1 到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基 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11 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的办理。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
法办理赎回业务。
5、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
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
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
其基金总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 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 部分作为当日有效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六、基金合同当事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人及权利义务 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的外部机构;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 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
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方式;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
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号
决定》(国发[1983]146 号)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赎回价格; 购、赎回价格;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七、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人大会 续之日起生效。 日起生效。
八、基金管理人、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更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换条件和程序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 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可执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 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可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
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
(下同))、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 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机构债、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
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投资于医药保健行业证券不低于非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债券回购、银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定义的“医药保健行业”范畴内的股票资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
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的政府债券。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医药保健行业股票是指申银 本基金所指的医药保健行业具体包括:制
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 药、生物制品、生物医药、智能医药、医
万研究”)界定的医药生物行业股票,或 疗服务、医疗器械和耗材、制药装备、医
已列入申万医药生物行业股价指数股票调 药商业、医疗信息化、移动医疗、医疗互
整名单,但尚未进入申万医药生物行业股 联网、医疗物联网、保健品、体育健身、
价指数成份股的股票; 居家健康、医疗保险、医疗美容、美容护
理等。本基金将对医药保健行业的发展进
行密切跟踪,随着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相
关主题的上市公司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相关主题概念和投资范围的认定。
如果申万研究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医药保健行业
股票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医药保
健行业股票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
告。
(4)港股通股票投资
除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还将关注
以下几类港股通股票:
A、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
质中资公司;
B、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C、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
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
的。
(5)存托凭证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
争利用股指期货,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
险的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
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
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
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
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
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
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
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
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
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
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
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
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
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
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
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
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
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
决策。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
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
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
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
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
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
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
定的当期收益。
6、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
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
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
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
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
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
风险的目的。
(1)本基金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投资于医药保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健行业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医药保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 健行业”范畴内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A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 股和 H 股合并计
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基金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
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
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值的 140%;
净值的 40%;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
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 除上述第(2)、(6)、(7)、(12)项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始。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医药卫生指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
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5%+中债-综合财
富(1-3 年)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以“中证 本基金是偏股混合型基金,可以参与港股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 通股票的投资,以“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收益率*4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益率×65%+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指数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 (人民币)收益率×15%+中债-综合财富
益特征。 (1-3 年)指数收益率×20%”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
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可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
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人的利益 额持有人的利益;
。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
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
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
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
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
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
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
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三、基金资产估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值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
债。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
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
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
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
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
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
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
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已上市的权益证券,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权益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
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
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
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
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应计利
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
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
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
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
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
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
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发布的估值或估值区间未能体现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及内部评估结果,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
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
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
果等信息。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5、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
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
织的规定。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
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
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
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
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
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四、基金费用与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税收 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
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
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收益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
与分配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公告;
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
不能低于面值;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十六、基金的会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与审计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至 12 月 31 日;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十七、基金的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披露 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 值;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
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
标等。
(十四)投资港股通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
求披露港股通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五)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 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十九、违约责任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
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 或因上述原因未能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 基金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同的效力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 表签字或签章,自 2026 年 X 月 X 日起生效,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原《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同时相应更新基金合同“二十三、基金合同摘要”对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