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4-12-13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2月11日和12月12日在《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afund.com)发布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17:00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邮政编码:201204
收件人:陈曦
联系电话:400-820-9688/021-2032-98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2日,即2024年12月12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a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快递的方式送达至“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列明的指定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a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纸质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有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了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25年1月13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有效的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四)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表决票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涂抹、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表决票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规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联系人:陈曦
客服电话:400-820-9688/021-2032-9866
传真:021-5059-8018
网址:www.ca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四)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咨询。
(三)本公告的内容由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如果本议案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本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二: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受托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
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涂抹、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
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
号码的更新;
4、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
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
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不填、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本表决票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afund.com下载并打印、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1日在规定媒介发布的《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受托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3.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一、声明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30号文核准,《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25日生效。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二、方案要点
(一)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若《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同时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相关安排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一)法律层面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召开事由”中约定:“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
同时《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另外,《基金合同》对特别决议做出要求:“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依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终止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关于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重新表决或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二)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议案及其说明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公司网址:www.cafund.com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