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关于修改旗下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9-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核心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已
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11618、400-880-1618(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打)
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7 日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〇一八年二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义务,规范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
务,规范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一、前言和释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义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招募说明书 指《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和互联网网站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 代销机构。
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五、基金份额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的交易、申购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和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
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 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
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
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介上公告。
(八)注册登记业务 (八)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
媒体上公告。 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
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监会备案。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告。
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
净值。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六、基金合同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当事人及权利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义务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额申购、赎回价格;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通知方式 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
七、基金份额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
持有人大会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 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
公告时间、方式 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
种指定媒体公告。 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管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人、基金托管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人的更换条件 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和程序
若本基金因以上原因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由投资决策委员 若本基金因以上原因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十一、基金的
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 3 个工 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 2 日内日在
投资
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十三、基金资 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
产估值 的核对同时进行。
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
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四)费用调整 (四)费用调整
十四、基金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用与税收 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 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十五、基金的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收益与分配 复核,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十六、基金的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会计与审计 管理人同意。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 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十七、基金的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信息披露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明性和易得性。
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资料。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下列行为: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列行为: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机构;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1、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料概要
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提供书面说明。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件。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文件。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4)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站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3、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3、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刊上。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6、基金净值信息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净值。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述信息资料。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和基金季度报告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净值。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审计。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前述信息资料。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季度报告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上。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
殊情形除外。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9、临时报告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备案。 9、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变更;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员、基金经理和基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十;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7)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讼;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员、基金经理受到 或仲裁;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罚、刑事处罚;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率发生变更;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零点五; 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五;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回申请;
购、赎回;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支付赎回款项;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10、澄清公告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澄清公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事项。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
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务。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12、清算报告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的报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完整、及时。
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容应当一致。
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复制。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制件或复印件。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十八、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止与基金财产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的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托管协议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基金托管协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议当事人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一、基金托管协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议当事人
下简称《销售办法》),《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三)估值程序 (三)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托管协议规定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托
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
误,则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无误,则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八、基金资产净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值计算和会计核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
算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予以
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 公告;中期报告在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公告;年度报告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日内立即进
人在 3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日内进行复
收到后 7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
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 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净
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 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十、基金信息披 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并负责公布。
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 或者盖章确认。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
招募说明书、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定期报告,存放 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公开披露。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的内容完全一致。 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十七、 基
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