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货币:关于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11-20
信诚货币A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人的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19 年 11 月 20 日起,修订《信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方案 章节 原协议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4)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2)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全文。 二、《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在定期更新时根据《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三、重要提示 此次修订《托管协议》属于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修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托管协议》将自 2019 年 11 月 20 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免长途费用) 本公司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