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安顺混合: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集中申购公告
2014-05-12
华安安顺混合
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集中申购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安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安顺基金”)转型而成。依据 2014 年 4 月 22 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66 号文核准的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4 年 5 月 12 日起,由《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4 日开放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6 、 本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申 报 价 格 为 1.00 元 。 基 金 场 内 集 中 申 购 代 码 为“521909”,场外集中申购代码为“519909 ”。 7、投资人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集中申购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 8、投资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业务;或,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9、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集中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集中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的适用费率具体如下: 单笔集中申购金额(M) 集中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1.0% 3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10、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超过部分需为 1 元的整数倍;投资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11、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对集中申购申请的受理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申购申请。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12、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基金份额拆分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人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机构进行投资人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终止上市之前,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届时实际情况,向原安顺基金的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对于因暂未指定交易等原因未领取的现金红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对基金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未领取现金红利按 1.000 元折算为基金份额,由登记机构进行投资人相应份额的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拆分是指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后,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使得基金份额净值相应调整。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等进行公告。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14 年 5 月 12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集中申购的相关事宜。 14、各销售机构集中申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集中申购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 15、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010-57635999、020-38199200、029-87651811、028-85268583 或 024-22522733)垂询集中申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集中申购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集中申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保本范围外的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集中申购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集中申购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安顺混合 场内集中申购代码: 521909 场外集中申购代码: 519909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集中申购面值 本基金集中申购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 6、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并结合对个股、个券的精选策略,以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7、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8、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基金集中申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期为 2014 年 5 月 15 日至 2014 年 6 月 4 日,期限不超过1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集中申购之日起计算。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 个月。 10、集中申购期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集中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集中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集中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的适用费率具体如下: 单笔集中申购金额(M) 集中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1.0% 3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11、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包括集中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或,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固定集中申购费金额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或,固定集中申购费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利息)/集中申购价格 场外集中申购时,本金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集中申购时,本金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去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集中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投资人;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利息为 6.2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6.25)/1.00=9,887.67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 9,887.67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购,则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 9,887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二、销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销售场所 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集中申购本基金。两种销售方式均不设集中申购规模上限。 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场内销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销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2、集中申购限额 投资者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超过部分需为 1 元的整数倍;投资者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3、场内集中申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集中申购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联系人:史小光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电话:(028)85268583传真:(028)85268827联系人:张彤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电话:(024)22522733传真:(024)22521633联系人:杨贺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传真电话:(021)33626962联系人:谢伯恩(2)代销机构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40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客户服务电话:95599网址:www.abchina.com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傅育宁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109客户服务电话:95555网址:www.cmbchina.com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法定代表人:吴承根电话:(0571)87901053传真:(0571)87901913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网址:www.stocke.com.cn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李工电话:(0551)65161691传真:(0551)65161600客户服务电话:96518网址:www.hazq.com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biz.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lag=3 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集中申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集中申购业务。集中申购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人分配基金账号,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开户和集中申购程序(集中申购金额需在 10 万元以上): 1、开户基金账户及集中申购的时间:基金集中申购日的 8:30—17:00(中午不休息,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集中申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办理集中申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集中申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集中申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集中申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受理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集中申购申请。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集中申购申请,但集中申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人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人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集中申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集中申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集中申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集中申购: a、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集中申购手续的; c、投资人划来的集中申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集中申购金额的; d、投资人开户成功,但集中申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集中申购失败资金。 (3) 集中申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 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集中申购申请后,应于 T+2 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集中申购受理结果。集中申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集中申购程序 1、集中申购的时间:基金集中申购日 7*24 小时受理,工作日 15:00 以后交易于下一工作日 9:30 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集中申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集中申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上海农商、温州银行借记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申购; 对持浦发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浦发银行全国各指定网点或登录该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办理“银基通”签约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申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或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版/Android 版)进行网上集中申购;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集中申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集中申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集中申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各代销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部或分公司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人分配基金账号,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集中申购程序 1、开户和集中申购的时间:基金集中申购日的 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集中申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办理集中申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2)划付集中申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集中申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集中申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集中申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受理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集中申购申请。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集中申购申请,但集中申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人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人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集中申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集中申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集中申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集中申购: a、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集中申购手续的; c、投资人划来的集中申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集中申购金额的; d、投资人开户成功,但集中申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集中申购失败资金。 (3)集中申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集中申购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集中申购申请后,应于 T+2 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集中申购受理结果。集中申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开立基金账户和集中申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原安顺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人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机构进行投资人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终止上市之前,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届时实际情况,向原安顺基金的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对于因暂未指定交易等原因未领取的现金红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对基金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未领取现金红利按 1.000 元折算为基金份额,由登记机构进行投资人相应份额的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拆分是指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后,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使得基金份额净值相应降低。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