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新生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新
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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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
附件《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依据和原则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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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新增内容如下: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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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及其用途 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新增内容如下:
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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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新增内容如下:
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款项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新增内容如下:
赎回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
式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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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
(2)部分延期赎回 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
二、投资范围 资产的 0%-95%,股票资产按照基金所持有的股 资产的 0%-95%,股票资产按照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以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票市值以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本基金投资于与新生活力主题相 (轧差计算);本基金投资于与新生活力主题
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 80%;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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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5%。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四、投资限制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1、组合限制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债券;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内容如下: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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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
四、投资限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1、组合限制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定的,从其规定。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内容如下: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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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和基金季度报告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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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七)临时报告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同步更新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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