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稳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稳健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述修
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稳
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1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
附件《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二、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
……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六、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额的申购与 新增内容如下: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4
赎回 担,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 担,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H 类基金份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但对持续持
额的赎回费 100%归基金财产。 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100%归基金财产。
六、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赎回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 1-4、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发生上述 1-4、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5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 H 类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
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公 H 类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
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
定。
六、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 新增内容如下:
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六、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6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七、基金合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同当事人及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权利义务
十二、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35%—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现 的 35%—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现
金、短期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短期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65%,其中基金保留的现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65%,其中基金保留的现
7
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
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 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
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 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
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 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
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十二、基金 (十一)投资限制 (十一)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内容如下: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8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十二、基金 (十一)投资限制 (十一)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除上述第(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9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十四、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的估值 新增内容如下: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八、基金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的信息披露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 确性和完整性。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予披
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
件。
十八、基金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
的信息披露 告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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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内容如下: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八、基金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的信息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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