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用增益: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11-15
新华增怡债券A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新华信用增益”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决 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 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7 年 12 月 14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 人大会投票处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票咨询电话:400-819-8866 联系人:秦晓 联系电话:010-68779583 邮政编码:10008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1-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即 2017 年 11 月 22 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 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2-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 17:00 以前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 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送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 -3-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 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 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 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 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 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5- 附件一: 关于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匹配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基金合同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包括基金名称、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新华 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提议授权 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 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6- 附件二: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7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相应栏内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下的全部 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写 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 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或在证券交易所买卖新 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 号。本表决票中“证券账户卡号”,指持有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账户卡 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 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 -7- 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下载 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8-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 权不得转授权。 若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 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7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申购或在证券交易所买卖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账户号。本表决票中“证券账户卡号”,指持有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证券账户卡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且 -9- 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 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10- 附件四: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信用增益”)于 2013 年 8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61 号文注册,《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信用增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新华信用增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新华信用增益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新华信用增益原注册事项的实质 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新华信用增益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次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媒体 媒介 全文 基金份额 该类别基金份额 全文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全文 三分之一以上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全文 2/3 三分之二 全文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前言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11-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三、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三、新华增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新华信用增益债 前言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新华信用增益债券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册。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中国证监会对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 本基金没有风险。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增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无 增加: 前言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 删除 释义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二部分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释义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修订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11、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释义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无 12、《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释义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12- 释义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22、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 21、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 释义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第二部分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释义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 余情况的账户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新华增怡债券型证券投资 释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第二部分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删除 释义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部分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 删除 释义 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3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释义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第二部分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3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释义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第二部分 无 增加: 释义 4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47、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据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4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 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49、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13-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 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 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第二部分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释义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基金的基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情况 第三部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的基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投资价值的深度挖掘,积极把握信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较高资产流动性的 本情况 用债投资机会,力争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并保持较高资 前提下,通过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求 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收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产 益。 力争获取增强型回报。 第三部分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删除 基金的基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情况 第三部分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删除 基金的基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情况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八、基金份额类别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的基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本情况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 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 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 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但不同 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整章替换为: 基金的历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史沿革 …… 新华增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 -14-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 年 8 月 8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61 号文核准募集注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册,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11 月 11 书。 日起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会机构部函[2013]1033 号确认,《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生效。 2017 年 12 月 14 日,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变更新华信用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及 业绩比较基准等,同时将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名称变更为新华增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新华增怡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的存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续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5-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份额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的申购与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 删除 赎回 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第六部分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的申购与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赎回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份额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的申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赎回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关条款处理。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第六部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的申购与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 赎回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给投资人。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 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 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16- 的申购与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赎回 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公告。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基金份额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的申购与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 赎回 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迟计算或公告。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书》。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 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当日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必要的手续费。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6、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两种。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 产承担。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 赎回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 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17-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 上公告。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费率。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 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 的申购与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赎回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增加: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请。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份额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的申购与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赎回 回款项。 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增加: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回申请。 -18-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 增加: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申购与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 赎回 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根据前段 “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六部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的申购与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基金份额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的申购与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赎回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 告 公告 的申购与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赎回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4、删除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19- 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六部分 无 增加: 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的申购与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赎回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 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合同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及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 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陈重 公楼第 19 层 设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陈重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设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9 日 【2004】197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68726666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779666 第七部分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合同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当事人及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权利义务 则; 第七部分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当事人及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权利义务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记事宜; 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0-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24)删除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七部分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合同 增加: 当事人及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合同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当事人及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第七部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 当事人及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权利义务 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 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 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第七部分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当事人及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权利义务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七部分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当事人及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权利义务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息披露文件;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承担投资风险;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21-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增加: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 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八部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持有人大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会 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平等的投票权。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一、召开事由 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C 类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项;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其他事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销售服务费;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增加: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 制、调低费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等业务 的规则; 第八部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份额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大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会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22-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召集。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面提议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第八部分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基金份额 通知方式 通知方式 持有人大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会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第八部分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 持有人大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23-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删除 增加: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第八部分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持有人大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部分 无 增加: 基金份额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持有人大 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会 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人、基金托 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管人的更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换条件和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程序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总值和净值;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部分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 人、基金托 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管人的更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提名; 换条件和 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24- 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指定媒介公告;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金资产总值;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部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基金管理 序。 序 人、基金托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管人的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换条件和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程序 第十一部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 第十一部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分 基金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 份额的登 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记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第十二部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分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投资价值的深度挖掘,积极把握信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较高资产流动性的 基金的投 用债投资机会,力争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并保持较高资 前提下,通过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求 资 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收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产 益。 力争获取增强型回报。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定)。 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超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 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资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含中小企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5- 支持证券、回购等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所有非现金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资产比例不低于 80%;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占基金资 围。 产比例不高于 10%。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指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 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 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债券。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新股、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持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所得权证,也可以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但 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第十二部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分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 基金的投 类资产配置策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 资 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此基础之上,一方面综合 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 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信用策略进行固定 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的绝对收益。另外,本基金 收益类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另一方面采用自下而上的 通过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精选具有持续成长且 个股精选策略,精选具有持续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理, 估值相对合理的股票构建权益类资产投资组合,增加 同时股价具有趋势向上的股票构建权益类资产投资组 基金的获利能力,以提高整体的收益水平。 合,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整体替换为: 以下部分全部更新: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遵循“自上而下”的基本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 原则,在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科学研判的 略。 基础上,具体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客观分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因素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 综合运用定性及定量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各重要经济指 对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水平进行科学预判,并据此具 标的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当前的运行周期以及未来发展 体设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上的配置比 趋势,进一步结合估值水平、制度和政策变化以及市场 例,同时设定债券组合在组合目标久期、信用配置、 情绪等因素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评估, 券种配置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策略,并根据市场情况 在…… 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一方面,本 1、平均久期配置 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盈利模式、盈利能力、所属行业发展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 前景、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等方面 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 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 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 性且估值相对合理的个股进行重点关注。另一方面,本 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基金也将积极跟踪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表现,运用趋 2、期限结构配置 -26- 势跟踪及模式识别模型进行股价跟踪,重点关注股价具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 有向上趋势的个股。基于以上两方面构建股票二级市场 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 投资组合,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 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 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 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 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1)“自下而上”精选个券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 考虑个券流动性、信用等级、票息率等因素,自下而 上的精选个券。 (2)信用利差策略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各种级别的信用产品(主要是 政府信用债券与企业主体债券、各类企业主体债券之 间)会形成一个不同收益率水平的利差结构体系。在 正常条件下,由信用风险形成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 但在特定条件下,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 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 稳定关系将被打破。本基金将利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的方式,对整个市场的信用利差结构进行全面分析, 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 投资策略,发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类债券产品,挖掘 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3)骑乘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期限利 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该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届时卖出该债券可获得资本利得 收入。该策略的关键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 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 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 本利得。 5、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 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 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 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在执行息差 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债券收益率与回 -27- 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并始终保持回购利率低于债券 收益率。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特性的复合性衍生 证券,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主要从公司基本面 分析、理论定价分析、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考 虑。本基金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对可转换债券投资 的投资导向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熊市环境中, 更多地关注可转换债券的债性价值、上市公司的信用 风险以及条款博弈的价值;在牛市环境中,则更多地 关注可转换债券的股性价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 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 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 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 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具体关注指 标如下: ① 偿债能力:重点关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 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 ② 盈利能力:重点关注 ROE、ROA、毛利率以及净 利率等指标; ③ 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 金回收率等指标; ④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 体情况。主要包括债券发行的基本条款(包括私募债 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募集资 金用途、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偿债保障机制、股息 分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券及 评级情况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 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 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 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 -28- 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三)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一方面, 本基金将从公司盈利模式、盈利能力、所属行业发展 前景、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等方面对 公司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性且 估值相对合理的个股进行重点关注。另一方面,本基 金也将积极跟踪公司股价表现,运用趋势跟踪及模式 识别模型进行股价跟踪,重点关注股价具有向上趋势 的个股。基于以上两方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提高 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第十二部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分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 (1)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基金的投 不低于 80%,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 80%; 资 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增加: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第十二部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除上述第(2)、(12)、(18)-(19)项之外,因 分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基金的投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资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2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起开始。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关限制。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部 2、禁止行为 2、禁止行为 分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基金的投 动。 资 增加: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十二部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60%+中债国债总全价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 基金的投 指数收益率×3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率×10%。 资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编 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 制并发布。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 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中央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 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 (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 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 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记账式国债的整体价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 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 析市场。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 A 股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 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 的市值。 走势的指数。它的样本涵盖了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大部 上述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分别反映我国企 分流通市值,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业债、国债以及沪深股票市场的总体走势,适合作为业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 -30- 绩比较基准。 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 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 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 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比较基准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指定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 基金的投 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资 第十四部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分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基金资产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第三 估值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定公允价格;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第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价,确定公允价格;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第十四部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分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 基金资产 值。 估值 增加: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分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 余 额 数量 计 算, 精 确到 -31- 估值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定公告。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四部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基金资产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估值 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四部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2)错 分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基金资产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估值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 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第十四部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分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基金资产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四部 增加: 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基金资产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 估值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分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费用 费和诉讼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与税收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费; 第十五部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分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基金费用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32- 与税收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第十五部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分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基金费用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与税收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第十五部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 基金费用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与税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E×0.4%÷当年天数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托管人协商解决。 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 基金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的收益与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分配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第十六部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分 基金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的收益与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分配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部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分 基金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的收益与 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分配 会备案。 备案。 第十六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分 基金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的收益与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分配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33-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七部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分 基金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 日; 的会计与 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审计 第十七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分 基金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的会计与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 审计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分 基金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的信息披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露 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料。 息资料。 第十八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分 基金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的信息披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露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议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分 基金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的信息披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删除 露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4- 第十八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分 基金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的信息披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露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计净值。 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分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基金的信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息披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 (七)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分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基金的信 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息披露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删除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讼; 诉讼或仲裁;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发生变更;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五; 分之零点五;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26、删除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增加: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5、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金估值时; 第十八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的信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息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35-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部 增加: 分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基金的信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息披露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一)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二)不可抗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分 基金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合同的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 更、终止与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基金财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的清算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定媒体公告。 介公告。 第十九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分 基金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合同的变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基金财产 清算。 进行基金清算。 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第十九部 四、清算费用 四、清算费用 分 基金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合同的变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更、终止与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 的清算 第二十部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分 违约 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 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36- 责任 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第二十部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 分 违约 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责任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部分 争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 议的处理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和适用的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法律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部分 基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系的法律文件。 金合同的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1、《基金合同》应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效力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生效。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