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行业配置: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08-01
新华行业灵活配置混合A
关于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15年8月1日起 对本公司管理的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 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 自动转换为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519156)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记为 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50 %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1.20 %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80 %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表所示: 持有期(记为 T) 赎回费率 T < 1 年 0.50 % 1 年≤ T< 2 年 0.30 % 2 年≤ T< 3 年 0.10 % T ≥ 3 年 0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 (1)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记为 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00 %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75 % 500 万元≤ M < 1000 万元 0.50 % M ≥ 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记为 T) 赎回费率 T< 30 日 0.50 % T≥30 日 0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新华行业轮换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三条释义: “50、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1、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 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本部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增加: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5、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增加第 3 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三、收益分配原则”中: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三、收益分配原则”中: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本部分“(七)临时报告” 中: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8、其他由于本次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部分作出的必要 修改。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nc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免长途)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