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原油:关于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9-27
关于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 C 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决定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起对旗下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
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 C 类份额
自 2018 年 10 月 8 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本基金原有份额为 A 类份额,并对两
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 类 501018;C 类 006476)。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
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份额。C 类基金份额只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
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
N≥30 日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
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
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二部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分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释义 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
28、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29、C 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定义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 36、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记结算系统。投资人通过场外基金 算系统或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 司办理登记业务使用的系统。投资
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 3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通过南方基金管
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动情况的账户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管的行为 行为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
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
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分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基金的 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
基本情 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
况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
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
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
管;C 类基金份额只通过场外方式
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
托管。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公告,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分 式、发售对象 式、发售对象
基金份 2、发售方式 2、发售方式
额的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售 券登记系统投资人的上海证券账户 券登记系统投资人的上海证券账户
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 在登记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
金账户下。其中,上海证券账户是 户下。其中,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 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
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基金账户。
第六部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份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额的上 的情况下,本基金可申请在上海证 的情况下,本基金可申请在上海证
市与交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
易 可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
交易。
第七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可以办理
分 场内及场外的申购与赎回,C 类基
基金份 金份额仅能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
额的申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购与赎 时间 时间
回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A 类基金份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定。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A 类基金份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定。 C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用途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
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入基金财产。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
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
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过户、冻结和解冻等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过户、冻结和解冻等相关业务规则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基金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南方基金管理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份额 份有限公司对基金份额的登记、转
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 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业
结和解冻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按新规定执行。 行。
第八部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分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同当事 利包括但不限于: 利包括但不限于:
人及权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利义务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定投和非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定投和非
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 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
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 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相关
费方式;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
第九部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基金份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额持有 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人大会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 (11)终止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第十二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部分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额的登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机构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记 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 额的登记业务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 有限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 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部分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基金资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定公告。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外公布。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各类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额净值错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 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基金资产
束后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规定公布。 定公布。
第十六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部分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A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年费;
用与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收 和支付方式 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
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
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
3-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期顺延。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4-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基金财产中支付。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四、费用调整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 基金财产中支付。
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 四、费用调整
点和投资人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
率、托管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点和投资人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
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 率、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 售服务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
以外,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无
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信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根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介上公告。 以外,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第十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部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基金的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
收益与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分配 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
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 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
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 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 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
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定;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等分配权;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分红及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现金分红及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相关规定。 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
第十九 (五)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五)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部分 值 值
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信息披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露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2 个工 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2 个工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值。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
定媒介上。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八)临时报告 媒介上。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 (八)临时报告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变更;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五;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确认。
第二十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部分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基金合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同的变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更、终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
止与基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
金财产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的清算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
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
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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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