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全球精选股票(QDII):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2018-03-24
工银全球精选股票(QDII)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对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 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申购赎回、投资限制、估值和 信息披露等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托管协议》对应 部分内容同步修改。同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更新。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 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 后文对照表》。 二、自 2018 年 4 月 1 日(含该日)起,投资者赎回时,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1 入基金财产。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4 月 1 日起 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工银瑞信 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 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 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 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2 附件:《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 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释义 新增: 56.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3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二、释义 新增: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新增: 与赎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则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新增: 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额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4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与赎回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格、费用及其用途 的手续费。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以上(含 7 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 与赎回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的情形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新增: 与赎回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 的情形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 与赎回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新增: 与赎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 及处理方式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式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权利义务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一)基金管理人 行大厦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邮政编码:100140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联系电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5%;瑞士信贷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中国远洋运输(集 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及权利义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100033)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邮政编码:100032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号 8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拾陆元整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十二、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际资本市场股票、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际资本市场股票、债券、回购、 (二)投资范围 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及其 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 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其中, 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 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 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 例为 5%-4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9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投资 新增: (四)投资限制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1.组合限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 款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款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其他情况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其他情况 下,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下,除第(13)款规定外,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10 个工作日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新增: 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三)估值方法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10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8 项规定的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9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7 项规定的方 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9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新增: 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新增: 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七)基金年度报告、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金季度报告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11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新增: 露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0、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2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一)基金管理人 行大厦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邮政编码:100140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400-811-9999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13 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100033)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邮政编码:100032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 拾陆元整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1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依据、目的和原则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一)订立托管协议 律法规”)、《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 的依据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法规”)、《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际资本市场股票、股票型证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际资本市场股票、股票型证券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投资基金以及政府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 投资基金以及政府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 和核查 合约、外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 合约、外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 生工具。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生工具。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本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的 5%。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象进行监督。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 新增: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和核查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6)款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款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其他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其他情况 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情况下,除第(12)、(14)款规定外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10 下,除第(12)款规定外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监督: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要求。 16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算和会计核算 新增: (二)基金资产估值 G.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理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K.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A-H 项规定的 J.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A-I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A-H 项规定的方 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A-I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新增: 算和会计核算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四)暂停估值与公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形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