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亚洲领导: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2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QDII)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相关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上海证 监局备案,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本公司旗下的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内容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本次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 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进行公告。 一、为确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符合《流动性风险规定》的规定,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前述修改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详见附件《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其中,《流动性风险规定》中规定“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因而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将进行相 应调整。本公司将从2018年3月31日起对本基金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即2018年3月30 1 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转换业务涉及 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等事项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重要提示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 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atai-pb.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订立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3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 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书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 “(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 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4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申请: …… …… (7)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业务的办理。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2)、(3)、(4)、 (5)、(6)、(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5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 层 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法定代表人:贾波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 拾捌元整 拾壹元整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 ……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货币市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应收申购款等)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8、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货币 8、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市场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投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6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境内投资还应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9、13、14 项外,因证券市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7 (五)定期报告 (五)定期报告 ……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8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 层 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法定代表人: 贾波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 拾捌元整 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 有关法律法规与《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法规与《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3)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