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11-26
华富货币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 年 11 月 26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份额分类......24 七、基金的募集......2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8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40 十一、基金的投资......41 十二、基金的业绩......52 十三、基金的财产......5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6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九、风险揭示......78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3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7 号文核准, 核准日期为 2006 年 5 月 10 日。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6 月 21 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6、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入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包括: 1.更新了“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内容。 2.更新了“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基金业绩表现部分内容。 3.在“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更新本基金相关公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摘自 2025 年第 3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其他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编写。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其它收益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2、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53、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收益; 5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55、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 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7、《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四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四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9、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D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2、E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6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座 3 楼、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 27%、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余海春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员工,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业部员工,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经理,合肥第二营业 部业务经理、经理助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交易部经理、副 总经理,池州东湖南路营业部总经理,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满志弘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CPA。历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安徽省巢湖市(县级)建设委员会科员、政府办秘书、居巢区中庙镇党委委员,巢湖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科员、督查 室主任科员、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团地委副书记、副秘书 长(正处级),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副部长(正处级),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筹备组正处级领导干部、共青团 安徽省委员会少年部调研员(主持工作)、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部长,安 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建工作部副总经理(中层正职职级)、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总经 理助理。 曹华玮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 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铜陵财专 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 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冠 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 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 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 团委副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基本情况 程岱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业务管理部(客户受理部)总经理、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风控总监。 查满春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金融学硕士。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合肥分公司职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兼任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耿志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专员、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孙蔚女士,监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家汇路营业部交易员、资产管理总部财务主管,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会计、主办会计、财务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CFA。历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 陈启明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会计硕士。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副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 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公司顾问部项目经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集团部高级分 析师,新华财经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 务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华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总监助理、副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研究部总监、基 金经理。 林之懿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人力资 源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 李宏升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 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 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总监,兼上海华富利得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历任合肥 47 中学教师,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工程师(部门副职职级)。现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思嘉女士,清华大学金融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九年。 2016 年 7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集中交易部固收交易员,固定收 益部信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3 年 09 月 22 日起任华富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9 月 22 日起任华富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8 月 21 日起任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友超先生,于 2006 年 6 月 21 日至 2007 年 1 月 12 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沈雪峰女士,于 2006 年 6 月 21 日至 2007 年 10 月 27 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先生,于 2007 年 10 月 27 日至 2008 年 12 月 27 日担任华富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 曾刚先生,于 2008 年 5 月 17 日至 2010 年 2 月 5 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胡伟先生,于 2009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7 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于 2014 年 3 月 6 日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姚姣姣女士,于 2017 年 1 月 4 日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陶祺先生,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姚姣姣女士,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倪莉莎女士,于 2019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或联席主席两名,由公募投资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及其他相关议题讨论的主持、形成决议、决议监督实施等具体事务的处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陈启明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副总 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副总 尹培俊先生 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兼债券研究部总 监、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 理 张娅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 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奇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黄立冬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李彬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 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风险管理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风险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了风险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公司督察长由董事会负责提 名的专业委员会提名,董事会通过,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报中国证监 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后,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 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 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 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 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 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 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 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风险管理部:公司设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负责包括基金投资风险监督、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投资组合公 平交易及异常交易分析、投资组合绩效归因分析、流动性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 等风险控制工作。 (7)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 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 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 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 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 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 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 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套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 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4 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405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 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 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 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 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 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优秀 ETF 托管人”、《中国证券报》“ETF 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环球金 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 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座 3 楼、5 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座 3 楼、5 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联系人:王之琪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雅秋 经办律师:陆奇、陈雅秋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电话: 010-66001391 传真: 010-6600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陈逦迤、贺斯吴仪 联系人:陈逦迤 六、基金的份额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的不同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本基金分设四类 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四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 1.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410002 销售服务费 0.25%/年,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0.0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0.01 元人民币,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单笔赎回申请最低限额为 0.01 份 2.B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3994 销售服务费 0.01%/年,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0.0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0.01 元人民币,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单笔赎回申请最低限额为 0.01 份 3.D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4844 销售服务费 0.20%/年,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0.0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0.01 元人民币,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单笔赎回申请最低限额为 0.01 份 4.E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4845 销售服务费 0.10%/年,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0.0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0.01 元人民币,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单笔赎回申请最低限额为 0.01 份 (三)基金费率及分类规则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托管费。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3 年 7 月 3 日期间,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 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 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自 2023 年 7 月 4 日起,取消本基金 A 类及 B 类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 即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不再进行自动份额类别的调整。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500 万份时,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500 万份时,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7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从 2006 年 5 月 29 日到 2006 年 6 月 16 日止,共募集了 852,132,754.02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408 户。本基金的类别为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6 月 2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座 3 楼、5 楼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条件成熟时,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3、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6 月 26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 B 类份额已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本基金 D 类、E 类份额已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首次申购、追加申购华富货币 A 类、B 类、D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0.01 元。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金额限制基础上设置每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的每类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 基金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每类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 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投资人赎回华富货币 A 类、B 类、D 类和 E 类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0.01 份。若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某笔赎回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全部份额一次性赎回。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份额限制基础上设置每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赎回业务时,需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每类基金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 1.00 元 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100,000.0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 1.50 元,所 以: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50,001.50 元。 (2)须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1.00 元 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若基金总份额为 400,000,000 份,某投资人赎回 5,000,000 份 B 类 基金份额,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 4%且偏离度为负,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即对应强制赎回费率为 1.0%,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1.0%=1,000,000 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1.00=1,0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0.00×1.0%=10,000.00 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1.0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0-10,000.00=4,990,000.00 元 即:投资人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 5,000,000 份本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可得到 4,990,000.00 元净赎回金额。 3、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 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06 年 9 月 28 日在交通银行、兴业证券及本公司直销渠 道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自 2007 年 8 月 8 日在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自 2008 年 5 月 20 日在北京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自 2008 年 7 月 10 日起在中国民生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若未来增加其他定期定额投资渠道,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06 年 10 月 9 日起在建设银行和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华 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2006年 12 月 25 日起增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本基 金管理人自 2007 年 6 月 6 日在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开通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和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自 2008 年 2 月 25 日起,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通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和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 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 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 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00 元)。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可自 T+2 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各类基金份额单笔首次和追加转换转入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 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受转入 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稳妥和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超过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货币市场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以及短期利 率的变动和货币市场格局的变化,积极主动地在现金、存款、债券资产和回购 资产等之间进行动态地资产配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控制组合资产的比例和平均剩余期限,防范风险,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和稳定收益水平。 1、短期利率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货币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 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 货币资产的配置;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和对未来短 期经济走势的预期。基金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 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3、期限结构滚动配置策略 为了保证组合资产高流动性,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投资周期中,将各期限品 种的投资均衡分布在不同时间上,从而保证在投资周期内的任何时刻都有稳定 的到期现金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财产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4、无风险套利策略 (1)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 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 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 上,基金可以寻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税收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 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1)除第(17)、(18)项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除第(17)、(18)项另有约定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第(1)—(6)、(8)—(12)、(14)—(19)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其他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七)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5 年第 3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1 固定收益投资 4,700,155,166.31 56.16 其中:债券 4,700,155,166.31 56.16 资 产 支 - - 持证券 2 买入返售金融 1,954,465,649.80 23.35 资产 其中: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 1,711,589,869.07 20.45 算备付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3,483,581.24 0.04 5 合计 8,369,694,266.42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3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19,029,993.68 9.4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号 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9.26 9.4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7.7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20.5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9.1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 ( 含 ) —397 天 32.68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9.26 9.40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4,448,273.12 6.60 其中:政策性金 402,315,721.29 5.26 融债 4 企业债券 86,456,736.21 1.1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42,007,288.56 3.17 6 中期票据 72,105,723.61 0.94 7 同业存单 3,795,137,144.81 49.63 8 其他 - - 9 合计 4,700,155,166.31 61.47 剩余存续期超过 10 397 天的浮动利 - - 率债券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应计利息和溢折价。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号 码 (张) (元) 例(%) 1 112504036 25 中国银行 2,000,000199,250,305.96 2.61 CD036 2 230213 23 国开 13 1,500,000150,948,721.74 1.97 3 092318004 23 农发清发 1,500,000150,727,011.71 1.97 04 4 112521115 25 渤海银行 1,500,000149,316,292.92 1.95 CD115 5 230409 23 农发 09 1,000,000100,639,987.84 1.32 6 112508037 25 中信银行 1,000,000 99,808,878.03 1.31 CD037 7 112404064 24 中国银行 1,000,000 99,778,918.59 1.30 CD064 8 112514166 25 江苏银行 1,000,000 99,663,562.74 1.30 CD166 9 112503191 25 农业银行 1,000,000 99,649,441.66 1.30 CD191 10 112515156 25 民生银行 1,000,000 99,622,867.24 1.30 CD156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 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9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8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7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曾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 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要求。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36.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3,477,044.31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3,483,581.24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华富货币 A 基金净 业绩比 基金净值 值收益 业绩比较 较基准 阶段 收益率① 率标准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差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2006.6.21- 1.0664% 0.0024% 1.0366% 0.0003% 0.0298% 0.0021% 2006.12.31 2007.1.1- 3.1688% 0.0067% 2.7850% 0.0019% 0.3838% 0.0048% 2007.12.31 2008.1.1- 3.8805% 0.0104% 3.7621% 0.0012% 0.1184% 0.0092% 2008.12.31 2009.1.1- 1.6279% 0.0049% 2.2500% 0.0000% -0.6221% 0.0049% 2009.12.31 2010.1.1- 2.2317% 0.0055% 2.3041% 0.0003% -0.0724% 0.0052% 2010.12.31 2011.1.1- 4.0049% 0.0060% 3.2801% 0.0007% 0.7248% 0.0053% 2011.12.31 2012.1.1- 4.2969% 0.0058% 3.2452% 0.0007% 1.0517% 0.0051% 2012.12.31 2013.1.1- 4.0679% 0.0045% 3.0000% 0.0000% 1.0679% 0.0045% 2013.12.31 2014.1.1- 4.7584% 0.0067% 2.9726% 0.0002% 1.7858% 0.0065% 2014.12.31 2015.1.1- 3.5947% 0.0060% 2.1164% 0.0012% 1.4783% 0.0048% 2015.12.31 2016.1.1- 2.3090% 0.0032% 1.5041% 0.0000% 0.8049% 0.0032% 2016.12.31 2017.1.1- 3.7625% 0.0041% 1.5000% 0.0000% 2.2625% 0.0041% 2017.12.31 2018.1.1- 3.2738% 0.0021% 1.5000% 0.0000% 1.7738% 0.0021% 2018.12.31 2019.1.1- 2.2446% 0.0015% 1.5000% 0.0000% 0.7446% 0.0015% 2019.12.31 2020.1.1- 1.7027% 0.0022% 1.5041% 0.0000% 0.1986% 0.0022% 2020.12.31 2021.1.1- 1.6858% 0.0018% 1.5000% 0.0000% 0.1858% 0.0018% 2021.12.31 2022.1.1- 1.3032% 0.0015% 1.5000% 0.0000% -0.1968% 0.0015% 2022.12.31 2023.1.1- 1.7804% 0.0025% 1.5000% 0.0000% 0.2804% 0.0025% 2023.12.31 2024.1.1- 1.5831% 0.0019% 1.5042% 0.0000% 0.0789% 0.0019% 2024.12.31 2025.1.1- 0.9140% 0.0010% 1.1219% 0.0000% -0.2079% 0.0010% 2025.9.30 2006.6.21- 68.9215% 0.0056% 41.3867% 0.0022% 27.5348% 0.0034% 2025.9.30 华富货币 B 基金净 业绩比 基金净值 值收益 业绩比较 较基准 阶段 收益率① 率标准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差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2017.5.31- 2.4523% 0.0036% 0.8836% 0.0000% 1.5687% 0.0036% 2017.12.31 2018.1.1- 3.5220% 0.0021% 1.5000% 0.0000% 2.0220% 0.0021% 2018.12.31 2019.1.1- 2.4900% 0.0015% 1.5000% 0.0000% 0.9900% 0.0015% 2019.12.31 2020.1.1- 1.9466% 0.0022% 1.5041% 0.0000% 0.4425% 0.0022% 2020.12.31 2021.1.1- 1.8947% 0.0021% 1.5000% 0.0000% 0.3947% 0.0021% 2021.12.31 2022.1.1- 1.5468% 0.0015% 1.5000% 0.0000% 0.0468% 0.0015% 2022.12.31 2023.1.1- 2.0227% 0.0025% 1.5000% 0.0000% 0.5227% 0.0025% 2023.12.31 2024.1.1- 1.8269% 0.0019% 1.5042% 0.0000% 0.3227% 0.0019% 2024.12.31 2025.1.1- 1.0944% 0.0010% 1.1219% 0.0000% -0.0275% 0.0010% 2025.9.30 2017.5.31- 20.3754% 0.0030% 12.5139% 0.0000% 7.8615% 0.0030% 2025.9.30 华富货币 D 基金净 业绩比 业绩比 基金净 值收益 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值收益 率标准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差② ③ 标准差 ④ 2025.7.23- 0.2133% 0.0005% 0.2836% 0.0005% - 0.0000% 2025.9.30 0.0703% 华富货币 E 基金净 业绩比 业绩比 基金净 值收益 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值收益 率标准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差② ③ 标准差 ④ 2025.7.23- 0.2129% 0.0004% 0.2836% 0.0005% - - 2025.9.30 0.0707% 0.0001%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人民币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建仓期为 2006 年 6 月 21 日至 9 月 21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 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执行了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起新增 B 类份额,原有份额全部转换为 A 类份额。 3. 本基金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新增 D 类、E 类份额,本基金 D 类、E 类份额报 告期间的起始日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7、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估值错误。 基金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估值错误的日期、 错误的估值以及更正后的正确估值; 3、因基金估值结果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章第(三)款下的第 4、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 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 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日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结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投 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 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人利益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2、计算方法 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2) 7 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披露。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为【0.01%】,D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0%】,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0%】。四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基金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上述 1 中 4)到 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4、转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 记费,基金转换费按照下列公式确定: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份额×转换申请 日的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率(1)由华富货币市场基金转出至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转换费率为转出基金份额所获得的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 对应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在一个开放日之内如果有多笔转换,按单笔分别计算 适用费率。(2)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出至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基金之间进行转换时,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转出基金所应适用的赎回费率,不收取额外的转换费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9、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10、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价偏差 错误达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与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人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利率政策、产业政策、股权分置改革等相关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上述变化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从而引起基金净值的降低。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 (三)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或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本基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连续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致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则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六)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七)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八)市场风险 货币市场工具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财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九)操作或技术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 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 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座 3 楼、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成立时间: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对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货币市场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其他债券与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 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调整期限: 1)除第 17)、18)项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8)除第 17)、18)项另有约定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 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第 1)—6)、8)—12)、14)—19)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2)本基金进行定期 存款业务操作前,基金管理人需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存款银行名称及相关事宜。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其他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8、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 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 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开立此类账户,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 正本以及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 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 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的资格。基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 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 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 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 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配合与协助; (2)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9、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10、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 (2)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3)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2、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按 照管理人的指令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对账单寄送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700-8001 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hffund.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四)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11-27 2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11-27 3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B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11-27 4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 2025-01-14 事务所的公告 5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关联交 2025-01-16 易的公告 6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5-01-22 提示性公告 7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202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5-01-22 8 关于调整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 2025-01-23 务金额限制的公告 9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关联交 2025-03-06 易的公告 10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5-03-15 11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年度报告提示 2025-03-29 性公告 12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03-29 13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证 2025-03-31 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况(2024 年度) 14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5-04-22 提示性公告 15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202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5-04-22 16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25-04-30 17 关于调整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 2025-05-20 务金额限制的公告 18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直销账户信息的 2025-07-16 公告 19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5-07-19 提示性公告 20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关联交 2025-07-19 易的公告 21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202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5-07-19 22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增加 D 2025-07-22 类、E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3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25-07-22 24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25-07-22 25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07-23 26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D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5-07-23 27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E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5-07-23 28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5 年中期报告提示 2025-08-30 性公告 29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2025 年中期报告 2025-08-30 30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5-10-28 提示性公告 31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202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5-10-2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基金字【2006】87号文) 2、法律意见书 3、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4、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7、《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8、《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代理销售协议》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