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1-1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现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或“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成长收益平衡以通讯方式召
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 月 15 日 17:00,会
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议案”)。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
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213,615,511.46 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72,264,427.21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80.64%,满足法定开会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72,264,427.21 份,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投弃权票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的 100%,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50000 元,合计 60000 元。根据《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以上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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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
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
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已对《东
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率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一
并修改本基金名称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2、决议事项的实施安排
根据《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约定,本
基金管理人已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
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编制《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订后的《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的次一工作日,即 2018 年 1 月
17 日起生效;同时,原《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成长收益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该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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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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