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合同摘要(2016年11月16日修订)
2016-11-16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16 年 11 月 16 日修订)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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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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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人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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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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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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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年化收益率;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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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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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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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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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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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对未事先公
告的内容不得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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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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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每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小数点后第3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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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
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
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
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
负值,则将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款中扣
除。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
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
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转换等交易的账户进行
提前收益支付,将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提前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
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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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其中,当日基金份
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2、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其中,r1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日
基金净收益,sw为第w日基金份额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为期
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3、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按月结转,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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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 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 0.10%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年费率 0.25%
(2)计提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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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4、其他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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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
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
2、投资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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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4)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有存款期限但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③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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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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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4、除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本基金合同和/或本基金合同依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
变更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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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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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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