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07-11-09
中海优质成长混合
(2007年第2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分别于2006年7月3日、8月16日发布公司更名公告及旗下基金更名公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同意,原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由国联成长变更为中海成长,基金代码不作变更。公告内容详见当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6月24日证监基金字[2004]92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9月28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包括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止日为2007年9月30日。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2号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具有品质保障和发展 潜力的持续成长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 取资本长期增值和股息红利收益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 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具 有品质保障和发展潜力的持续成长类公司。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多分红四次;投资者 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或赎回时缴纳。选择在申购时缴纳, 按申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100万以下的申购费率为 1.2%,100万以上(含100万)500万以下的申购费率为1.0%, 500万以上(含500万)的申购费率为单笔1000元。选择在赎 回时缴纳,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5%。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 单笔申购金额: 代销网点最低为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精 确到0.0001元,舍去部分归属基金资产,并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会计期间: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销售机构: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合法代 销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成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 言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基本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 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基金法》: 指 指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开始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4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10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 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 指 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指 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元: 指 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 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 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协议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设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总经理:康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相关主管部门允许经营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 联系人:夏立峰 电话:021-68419966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6.923%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7.692% 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5.38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交易部、市场部、机构理财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储晓明先生,董事长。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评估部处长,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陈浩鸣先生,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中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资产处处长,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赤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现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资金部融资处处长,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徐启亚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现任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历任昆都商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深圳兴云信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志伟先生,董事。复旦大学EMBA在读。现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历任无锡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经理,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雷建辉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无锡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2004年3月18日至2007年7月23日任本公司总经理。 夏斌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研究员,教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处长、副所长,中国证监会交易部主任兼信息部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 钟朋荣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研究员。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调研室副研究员,北京视野咨询中心主任。 陈瑛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三级律师。历任香港史密夫律师行法律顾问,福建江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杨承佳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历任汕头市伟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云南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朱恩惠女士,监事。本科,会计师。曾任职于中信上海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现任职于中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 夏立峰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计划业务处,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汇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康伟先生,经济学学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兴信托上海总部研发部研究员、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部研究员、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策略研究部经理、中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7年7月24日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 顾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计划财务处副处长,中保信托上海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中保信托上海地区总部总经理兼上海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3 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刘辉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04年6月至2006年2月19日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2006年2月20日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宋宇先生,督察长。本科,经济师。历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年3月至今 任本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北京大学MBA,10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西南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交易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5年进入本公司工作,2005年6月至2007年7月9日担任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7月10日至今担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彭焰宝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士,13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4年3月至2007年8月12日任本公司投资总监(2004年9月28日至2007年7月9日期间,同时担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8月13日至今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康伟先生,简历同上。 彭焰宝先生,简历同上。 张顺太先生,西南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债券研究、投资工作。2003年6月被《新财富》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债券分析师。2006年2月起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过程中的管理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公司构建了包括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文化、控制严密、运行有效的内控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4)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 制度建设是基础; (6)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要有:审议基金资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89.9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 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143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全行员工近6万人。截至2007年6月末,资产总额为21358.80亿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85.58亿元人民币。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成功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商业银行。2007年5月15日,交通银行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由世界品牌实验室(WBL)举办的2006年第三届《Brand China品牌中国》大型调查的调查结果,交通银行再次蝉联“中国品牌年度大奖(No.1)”(银行类),同时荣获2006年“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TOP10)(银行类)排名第二,并获得2006年“中国十大诚信品牌”(唯一入选银行)。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07年全球1000家银行的最新排名中,按一级资本排序,交行列第68位;按总资产排序,交行的排名则从去年的第73位上升到第69位。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80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行长,交通银行总稽核、董事、常务董事、执行董事、副行长;2006年9月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阮红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复旦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近二十年银行金融从业经验,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曾任交通银行调研部副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7年6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6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科瑞基金、华安创新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泰达荷银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基金、易方达50指数基金、融通行业景气基金、鹏华中国50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富国天益价值基金、华安宝利基金、中海优质成长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泰达荷银预算风险基金、万家公用事业基金、天治核心成长基金、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基金、巨田货币市场基金、汇丰晋信龙腾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基金、汇丰晋信动态策略基金、华夏蓝筹核心基金。此外,还托管了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等11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近两千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俊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 F211B 电话:010-66493580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张海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2)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李芳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96362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甘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cz318.com.cn (4)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31169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78899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王序微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福州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福州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419126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882 传真: 025-84579879 联系人: 张雪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2568800 传真:021-62569651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或400-888-8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5)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65588066 公司网站:www.dwjq.com.cn (16)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108号8-12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1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1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3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客户服务电话: 021-52574550、0379-64902266、0519-88166222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2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48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2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3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电话:0755-82422251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440136或95511 公司网站:www.pa18.com (2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站:www.lhzq.com (23)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法定代表人:范剑 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767 联系人:杨卓颖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2825555 公司网站:www.essences.com.cn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555500 联系人:陈少震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33151-822或802 网址: www.txse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68419966 传真:021-68419525 联系人:黄晶晶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锦天成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史焕章 电话:021-53850388 传真:021-53850389 经办律师:沈国权、杨依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无锡市新区旺庄路52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85887801 传真:0510-85885275 经办注册会计师: 沈岩、李建 联系人:李建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2007年8月8日起推出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在前端收费模式下已持有本公司发售和管理的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允许购买开放式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转换适用销售渠道为:本公司直销中心、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国联证券、申银万国、海通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广发证券、湘财证券、西南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金元证券、长江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招商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东海证券、联合证券、平安证券、安信证券、光大证券。如有增加或变动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与转换以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营业时间内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直销或代销网点取得T日交易申请的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者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投资顾问或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取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当日15:00前全额到帐,若截至15:00申购款项仍未全额到帐,该笔申请将视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向其申购收款账户划出。 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本基金的赎回收款账户,赎回申请资金通常在T+5日内(最迟不超过T+7日内)向其指定赎回收款账户划出。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者按金额申购基金,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但在直销网点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申购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赎回时,以基金份额为单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转换转出时,以基金份额为单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成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单笔转出最低份数为50份,若某笔转换业务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记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费率 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是基金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1.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持有时间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费率 Y<1年 1.5% 1年≤Y<2年 1.2% 2年≤Y<3年 1.0% 3年≤Y<4年 0.8% 4年≤Y<5年 0.6% Y≥5年 0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要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3年 0.3% 3年≤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1)各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年 0.50% 中海优质成长 1年≤N<3年 0.30% N≥3年 0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年 0.50% 中海分红增利 1年≤N<3年 0.30% N≥3年 0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年 0.50% 中海能源策略 1年≤N<2年 0.25% N≥2年 0 (2)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如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含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投资者在上述三只基金之间进行转换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具体见下表。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转出基金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优质成 分红增 能源策 长 利 略 M<100万 1.20% 0.30% 0.30% 中海优质成 100万≤M<500万 1.00% 0 0 长 500万≤M<1000万 每笔1000元 0 0.28% M≥1000万 每笔1000元 0 0 M<100万 1.50% 0 0 中海分红增 100万≤M<500万 1.00% 0 0 利 500万≤M<1000万 每笔1000元 0 0.28% M≥1000万 每笔1000元 0 0 M<100万 1.50% 0 0 中海能源策 100万≤M<500万 1.00% 0 0 略 500万≤M<1000万 0.30% 0 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0 0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等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支付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的基金申购业务,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万元、400万元,用于申购本基金。 (1) 如果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A) 50,000 4,000,000 适用费率(B) 1.2% 1.0% 净申购金额﹙C=A/(1+B)﹚ 49,407.11 3,960,396.04 申购费用(D=A-C) 592.89 39,603.96 申购份额(=C/1.100) 44,915.55 3,600,360.04 (2)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单位:元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A) 50,000 4,000,000 申购份额(=A/1.100) 45,454.55 3,636,363.64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持有期为6个月,则: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1.3%=130元 赎回费用=(12000-130)×0.5%=59.35元 赎回金额=12,000-130-59.35=11810.65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0×1.5%=165元 赎回费用=(12,000-165)×0.5%=59.18元 赎回金额=12,000-165-59.18=11775.82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B×C×(1-D)/(1+G) 转出基金赎回费=B×C×D 转换补差费=[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为转出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G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记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将其持有5个月的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10000份,于T日提出将该10000份基金转换成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T日收市后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有关转换所得的份额计算如下: 净转入金额=10000×1.2×(1-0.005)/(1+0.003)=11904.28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0000×1.2×0.005=60元 转换补差费=[10000×1.2×(1-0.005/(1+0.003)]×0.003=35.71元转入份额=10000×1.2×(1-0.005)/(1+0.003)/1.05=11337.40即某投资者在T日将份额净值为1.2000元的10000份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申请转换为份额净值为1.0500元的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得到11337.40份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申请日(T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 (4)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或转换转入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或转换转入的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2、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的余额)加上基金净转出申请的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顺延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以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一次或两次转托管是以注册登记机构规则为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具有品质保障和发展潜力的持续成长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资本长期增值和股息红利收益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具有品质保障和发展潜力的持续成长类公司。 (三)投资理念 高品质的成长更持久,高成长的回报更丰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基于如下的分析判断并结合《基金合同》中的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限制来确定、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1)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来把握宏观经济发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和风险收益特征; (2)根据基金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的认识程度,以及基金行业的管理经验,判断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2、股票组合的构建 (1)选股标准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优质成长企业的权益类证券。优质成长即注重上市公司品质和成长性的结合。主要从三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品质:①、财务健康,现金流充沛、业绩真实可靠;②、公司在所属行业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③、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从如下两个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①、公司应具有较强的潜在获利能力和较高的净利润增长率;②、公司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总量不断扩大。 (2)备选股票库的构建 备选股票库通过以下两个阶段构建: 第一阶段:品质与历史成长性过滤 本基金运用GOQ模型 (G rowthOnHighQualityModel)对所有上市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禁止投资的股票除外)的品质和历史成长性进行过滤。主要通过经营性现金流、总资产回报率等指标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价。通过相对市场份额、超额毛利率等指标对行业竞争优势进行评价。通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对历史成长性进行评价。GOQ 模型根据上述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排序,初步筛选出30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作为股票备选库(I)。 第二阶段:成长精选 针对第一阶段筛选的股票备选库(I),本基金运用α公司评级系统对其进行成长精选。 中海α公司评级系统由4个大的指标分析单元和50个具体评分指标构成,其中客观性评分指标30个,主观性评分指标20个。中海α公司评级系统4个大的分析单元分别是: 企业成长的行业基本情况评价,企业成长的政策等非市场因素评价,企业成长的内在因素深度分析,企业成长的盈利与风险情况评价。 中海α公司评级系统的设置充分体现了主客观结合的评价原则,评级系统中可量化客观性指标的设置保证了选股过程的客观性和可比性。与一般的主观评级系统相比较,这种主客观结合的指标体系既充分保障了评价结果的全面与客观可比性,又有利于引导研究员对目标公司做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度。 本基金运用α公司评级系统的评价结果,对备选库(I)中的股票进行进一步精选,形成150家左右上市公司的股票备选库(II)。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内部、外部的研究报告以及自己的综合判断,特别是通过对公司管理团队的考量以及公司竞争力的全面分析,对股票备选库(II)中的股票做出合适的投资判断,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的股票投资组合,并进行适时的调整。 3、债券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本基金根据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设立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采用:沪深300指数*75%+上证国债指数*25%。 本基金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30%~95%;债券和现金的比例为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在投资中若进行下列关联交易,除按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还应提请董事会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同意通过(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1)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持有该股票流通股5%以上但不足10%的股票; (2)基金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进行 5000万元以上的债券交易; (3)基金购买关联人主承销(已过承销期)的新股、配股、增发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证券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 (4)基金购买关联人为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股票的金额超过基金净值的5%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8、投资于关联人已经持有该股票流通股10%以上的股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0、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11、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2、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30%~95%;债券和现金的比例为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7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07年9月30日,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1,131,916,792.51元,基金份额净值2.4377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3.3277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资产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股票 952,017,982.45 83.33 2 债券 2,697,126.60 0.24 3 权证 0.00 0.00 4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 183,829,722.67 16.09 5 其他资产 3,926,094.67 0.34 - 合计 1,142,470,926.39 100 2、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证券板块名称 市值(元) 占基金净值(%) 1 A农、林、牧、渔业 0.00 0.00 2 B采掘业 71,330,630.00 6.30 3 C制造业 458,389,513.81 40.50 - C0食品、饮料 33,960,000.00 3.00 - C1纺织、服装、皮毛 33,490,918.82 2.96 - C2木材、家具 0.00 0.00 - C3造纸、印刷 0.00 0.00 -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4,189,256.80 2.14 - C5电子 21,195,374.82 1.87 - C6金属、非金属 221,876,705.57 19.60 - C7机械、设备、仪表 123,677,257.80 10.93 - C8医药、生物制品 0.00 0.00 - C9其他制造业 0.00 0.00 4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32,426.70 4.38 5 E建筑业 22,188,687.66 1.96 6 F交通运输、仓储业 82,357,460.39 7.28 7 G信息技术业 0.00 0.00 8 H批发和零售贸易 13,140,000.00 1.16 9 I金融、保险业 141,351,663.62 12.49 10 J房地产业 74,447,600.27 6.58 11 K社会服务业 39,280,000.00 3.47 12 L传播与文化产业 0.00 0.00 13 M综合类 0.00 0.00 - 合计 952,017,982.45 84.11 3、股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00 浦发银行 899,901 47,244,802.50 4.17 2 000651 格力电器 900,000 38,772,000.00 3.43 3 601919 中国远洋 819,100 36,908,646.00 3.26 4 000898 鞍钢股份 993,968 35,782,848.00 3.16 5 000418 小天鹅A 1,972,372 35,206,840.20 3.11 6 600036 招商银行 910,000 34,825,700.00 3.08 7 000858 五粮液 800,000 33,960,000.00 3.00 8 000002 万科A 1,089,815 32,912,413.00 2.91 9 600362 江西铜业 550,000 32,444,500.00 2.87 10 600509 天富热电 826,854 29,824,623.78 2.63 4、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券种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债 630,951.60 0.06 2 可转债 2,066,175.00 0.18 - 合计 2,697,126.60 0.24 5、债券投资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名称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中海转债 2,066,175.00 0.18 2 国债0214 630,951.60 0.06 3 — — — 4 — — — 5 — —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截至2007年9月30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其他资产项目 金额(元) 交易保证金 1,603,448.22 权证价差交收保证金 101,282.05 应收证券清算款 477,591.15 应收利息 92,014.53 应收申购款 1,651,758.72 合计 3,926,094.67 (4)截至2007年9月30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权证数量和成本列示如下: 权证代码 权证名称 权证数量 成本总额 获得途径 031001 侨城HQC1 100,000 4,661,964.40 主动持有 (6)截至2007年9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投资。 (7)截至2007年9月30日,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本基金的持有份额如下: 截止日期 基金份额(份) 2007年9月30日 18,538,820.56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止日期2007年9月30日):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④ 2004.9.28- -2.91% 0.38% -8.22% 0.92% 5.31% -0.54% 2004.12.31 2005.1.1- -2.32% 0.98% -5.59% 1.02% 3.27% -0.04% 2005.12.31 2006.1.1- 2006.12.31 107.77% 1.25% 89.12% 1.06% 18.65% 0.19% 自基金合同生 370.80% 1.44% 224.20% 1.27% 146.60% 0.17% 效起至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内按下列方式估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当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为该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则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赔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分配四次,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新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成立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成立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报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至12月31日之间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每季度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4、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6、基金经理更换; 7、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8、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0、 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2、基金费用的调整; 1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6、重大关联交易; 17、基金终止; 18、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遭遇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应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从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基金中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全部基金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9) 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0)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1)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3) 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8) 依法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按约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7)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18)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19)及时、充分、完整、有效地向投资者提供相关基金资料。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6)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8)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9)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0)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1)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基金法》、《运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 、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修改和中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和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解决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基金验资情况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两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法定代表人: 华伟荣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880559 联系人:谢红兵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制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代销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的“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条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修订。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本条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修订。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5)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四)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定期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季度交易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转换业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目前本业务仅限于本公司直销中心、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国联证券、申银万国、海通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广发证券、湘财证券、西南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金元证券、长江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招商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东海证券、联合证券、平安证券、安信证券、光大证券。如有增加或变动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及网路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9788)或登陆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查询基金账户状况、余额、交易记录、盈亏统计和其他相关基金知识以及进行投诉。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信息 1、2007-04-19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第1季度报告 2、2007-04-23 关于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广发证券基金网上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07-05-1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 额计算方法的公告 4、2007-05-3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5、2007-07-0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公告 6、2007-07-02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6月30日资产净值公告 7、2007-07-1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8、2007-07-20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第2季度报告 9、2007-07-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10、2007-07-3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离任的公告 11、2007-08-0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兴业证券基金 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07-08-0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合证券为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的公告 13、2007-08-0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 公告 14、2007-08-0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平安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15、2007-08-2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联合证券基金网上交 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07-08-29 中海优质成长基金2007年半年度报告 17、2007-08-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的公告 18、2007-09-0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新 增中国农业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9、2007-09-1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安信证券和光大证券为旗下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7-09-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赎回份额及交 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的公告 21、2007-09-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推广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2007-09-29 关于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3、2007-09-29 关于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托管协议的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或/及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及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