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行业:关于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7-17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
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 60%上调至 80%。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定自 2015 年 7 月 17 日起将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
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光大保德
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二、释义”的修改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修改为:“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修改为:“10、《销售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修改为“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三、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四、对本基金原合同“五、基金备案”的修改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对本基金原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项下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为: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修改为:“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修改为: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对本基金原合同“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修改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项下,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中,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修改为:“(3)备案: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修改为:“(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项下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修改为:“ (3)备案:新任基
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修改为:“(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项下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修改为:“3、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七、对本基金原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三)投资范围”项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修改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高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
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高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
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九)投资限制”项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中“(1)本基金为股票
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
40%。”修改为“(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他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修改为:“(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增加“(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并相应
调整后续序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
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4)项以及(6)-(10)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
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4)项以及(6)-(11)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对本基金原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的修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项下,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对本基金原合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修改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项下,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项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十、对本基金原合同“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的修改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修改为: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一、前言”、“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中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
新的《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3524620,400-820-2888,
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