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中小盘:关于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7-17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 60%上调至 80%。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定自 2015 年 7 月 17 日起将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光大保德信
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将原合同全文中“注册登记人”修改为“登记机构”,“注册登记”修改为“登记”。
三、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二、释义”的修改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拟修改为“《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为“《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四、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五、对本基金原合同“五、基金备案”的修改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修改为: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对本基金原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项下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
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修改为: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修改为“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项下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对本基金原合同“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修改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项下“(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修改为:“(4)备案并公告: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项下“(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修改为:“(4)
备案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
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项下“(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修改为:“(4)备案并公
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
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八、对本基金原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二)投资范围”中“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修改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主要以具有高成长特性或者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股票为投资对象,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高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以具有高成长特性或者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股票为投资对象,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高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
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项下“(2)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修改为:“(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增加“(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并相应调整后续序号。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对本基金原合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修改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一、前言”中部分内容、“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中基金托管人概况、“二十二、争议的处理”中仲裁机构名称及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相应内容及进行了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
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3524620,400-820-2888,
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