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精选:关于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7-17
光大精选混合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 60%上调至 80%。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5 年 7 月 17 日起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 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统一修改为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二、释义”的修改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修改为:“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2012 年 10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自 2004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为:“12.《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三、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四、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的修改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1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修改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项下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为: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修改为:“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项下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 2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修改为: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修改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项下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中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修改为“(3)备案: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2 日内公告;”修改为“(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项下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 “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修改为“(3)备案: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2 日内公告。”修改为“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中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修改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七、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三)投资范围”中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修改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高的基金品 种。” 修改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高的基金品 种。”; “(六)投资限制”项下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上市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修改为: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六)投资限制”项下增加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并相应调整后续序号。 “(六)投资限制”项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4 易日内进行调整。” 修改为:“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修改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项下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修改为: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修改为: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一、前言”、“二、释 义”中部分定义进行了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 司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 相应修改。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21-53524620 , 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