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益宝: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9-05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
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申万菱信稳益宝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 2018 年
7 月 24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3 日 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2018 年 9 月 4 日,
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
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调整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相关事项
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以通讯方式对本次大
会议案进行表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为 283,935,366.72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7.5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其中同意票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83,935,366.72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的 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0.00%。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
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 100.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与约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
项目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元
公证费 10,000 元
合计 50,000 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8 年 9 月 4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调整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
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事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同意按照《关于调整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相关事项的议案的
说明》,调整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
为实施上述事项的变更,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办理调整本基金相关费率有关
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swsmu.com)发布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已按照《关于调整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即 2018 年 9 月 4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安排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 2018 年 9 月 5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修订后的《基金合
同》实施调整后的管理费、托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四、备查文件
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
2、《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 15770 号
申请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委托代理人:高克勋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八月二十
四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和《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
依法于二○一八年七月十九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于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七月二十三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调整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
相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
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八年九月四日上午九
时在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
表王明康的监督下,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赵兵、高克勋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九
月三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283,935,366.72 份,占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权益登记日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493,263,655.27 份的 57.5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调整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相关事项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如下:283,935,366.72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
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
《关于调整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