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行业: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修改说明
2015-07-18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A
附件二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修改说明 2015年3月4日,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存续,自转型以来运作情况良好。为进一步 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持有人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本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主要修改内容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1、调整本基金投资范围,增加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股指期 货等投资品种,以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并按照证监会要求相应地将基金名称调整为“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调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率,由原合同中的 1.5%调整为 1.2%。 4、整体调低《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赎回费率,将原赎回费率结构:T<7 天,1.5%;7 天≤T<30 天,0.75%;30 天≤T<365 天,0.5%;365 天≤T<730 天, 0.25%;T≥730 天,0%调整为:T<7 天,1.5%;7 天≤T<30 天,0.75%;30 天≤ T<180 天,0.5%;180 天≤T<365 天,0.1%;365 天≤T<730 天,0.05%;T≥730 天,0%。归入基金资产比例不变。 5、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陆续修订并颁布实施,原《基金合同》 中部分条款及措辞已不符合新规要求或不符合监管机构最新监管要求,本基金管 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 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中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完善。 6、原《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表述不够完善,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中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完善。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1、拟修改合同名称。 原有表述为:《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改为:《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拟调整第一部分表述。 1)前言 原有表述为:本基金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泰信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本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拟修改为:本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2)释义 a)基金或本基金 原有表述为: 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泰 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拟修改为: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b)基金变更 原有表述为:基金变更:指根据《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为“泰信行业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理念、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分红条款、基金费率等事项。 拟修改为:基金变更:指“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变更为“泰 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有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拟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d)工作日 原有表述为: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拟修改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拟增加内容:第三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5 年 3 月 4 日起转型生效,《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失效。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 15:00 起至 2015 年 8 月 26 日 15:00 止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泰 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年**月**日生效。 4、拟修改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原有表述为: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 拟修改为: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2)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拟增加内容: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3)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的“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原有表述为: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拟修改为: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4)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a)原有表述为: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拟修改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b) 原有表述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拟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原有表述为: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 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拟修改为: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6)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a)原有表述为: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拟修改为:(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b)拟增加内容:(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 c)原有表述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拟修改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的“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原有表述为: 巨额赎回的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拟修改为:巨额赎回的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含本数)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8)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a)原有表述为: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拟修改为: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b)拟增加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拟修改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一、基金管理人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a)原有表述为: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拟修改为: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b)原有表述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拟修改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二、基金托管人 a)原有表述为: 基金托管人简况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拟修改为:基金托管人简况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b)原有表述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0)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拟修改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0)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c)拟增加内容:(21)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3)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a)原有表述为: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拟修改为: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b)原有表述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拟修改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拟修改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拟增加内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b)一、召开事由: 原有表述为: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拟修改为: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c)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原有表述为: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拟修改为: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d)六、表决 原有表述为: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拟修改为: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拟增加内容: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 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拟修改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有表述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拟修改为: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拟增加内容: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拟修改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1)一、投资目标 原有表述为: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运行趋势,在经济发展以及市场运行的不 同阶段所蕴含的行业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拟修改为: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三、投资范围 a)原有表述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拟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b)原有表述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6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它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拟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原有表述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拟修改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3)四、投资策略 拟增加内容: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 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 风险、久期、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 金,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 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4)五、业绩比较基准 原有表述为: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拟修改为: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七、投资限制 a)(一)禁止行为 原有表述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拟修改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b)(二)投资组合限制 i)拟增加内容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ii)原有表述为: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拟修改为: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ii)原有表述为: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拟修改为: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iv)拟增加内容: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v)原有表述为:《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修改为: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拟修改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中的“基金财产的账户” 原有表述为: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 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拟修改为: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0、拟修改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1)二、估值日 原有表述为: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拟修改为: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2)三、估值对象 原有表述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等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和负债。 拟修改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 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3)四、估值程序 原有表述为: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拟修改为: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4)五、估值方法 原有表述为: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拟修改为: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原有表述为: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拟修改为: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6)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原有表述为: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拟修改为: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1、拟修改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a)原有表述为: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拟修改为: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b)拟增加内容为: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原有表述为: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拟修改为: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2、拟修改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1)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a)原有表述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五)临时报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拟修改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五)临时报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b)原有表述为: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拟修改为: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c)拟增加内容: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原有表述为:(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拟修改为:(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拟增加内容: (八)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原有表述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拟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5)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原有表述为: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拟修改为: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13、拟修改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原有表述为: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拟修改为: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原有表述为: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拟修改为: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四、清算费用 原有表述为: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拟修改为: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原有表述为: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拟修改为: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4、拟修改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 原有表述为: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 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拟修改为: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15)拟修改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原有表述为:1、本基金合同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 成。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拟修改为:1、本基金合同由《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而成。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招募说明书修改方案 原有表述为: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365 天 0.5% 365 天≤T<730 天 0.25% T≥730 天 0% 拟修改为: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80 天 0.5% 180 天≤T<365 天 0.1% 365 天≤T<730 天 0.05% T≥730 天 0%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不变。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扩大了基金投资范围,增加股指期货投资工具,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对修改后基金的运行无 实质影响;方案对基金投资比例也进行了调整,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0-95%,这将大大减少基金投资所受的限制,使基金管理人能更有效的进行资 产配置,有利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更大的收益,对原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此外还下调了管理费费率并且整体调低了赎回费费率结构,降低持有人 的投资成本。 (二)技术运作方面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在技术运作层面具有较强 的可行性,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仍然为本公司,本公司在注册登记业务上具有较 为丰富的业务经验,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三)法律方面 根据《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合同 修改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属于可以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般决议 审议通过的事项,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同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方案完全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