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中小盘:关于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4
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
关于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 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 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泰信中小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见对照表。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 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将在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内容进行 修改。 同时,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本基金赎回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 7 日)-1 年 0.50% 1 年(含 1 年)- 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 31日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 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投资者可访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或拨打 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1 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 (一)订立《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据和原则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一、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前言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 办法》)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二、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释义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动性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 无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的申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购、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赎回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与转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换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 2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 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 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 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 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 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本基金对 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明。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其他实际执 4、…… 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4、…… 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财产(具 体比例 见招募说明 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不低 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 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 (1)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的情形及处理 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申购;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3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 到(5)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 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 (6)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八、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基金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合同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法定代表人:万众 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人及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其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利义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务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伍元整 元整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 十 股票,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 股票,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 四、 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 5%,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的投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债券、权证 资 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资产的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 4 80%。 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股票投资资产的 80%。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无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例规定的,除上述第(7)、(8)项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七、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基金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财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的估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5 (五)定期报告 (五)定期报告 3、…… 3、……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无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二十 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 一、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基金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的信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息披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露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 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人”) 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法定代表人:万众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 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托管 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协议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当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人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元整 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 6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 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 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 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理(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 准的其他业务。 (一)依据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托管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协议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的依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据、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目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的、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泰信中小盘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原则 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解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与《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释 订立。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订立。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三、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基金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托管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 人对 以下方面: 面: 基金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管理 无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 人的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业务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监督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和核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 查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7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 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