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发展主题:关于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4
关于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
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
旗下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泰
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见对照表。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
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将在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
改。
同时,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本基金赎回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天以下 1.50%
7 天(含 7 天)-1 年 0.50%
1 年(含1年)- 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
31日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
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投资者可访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或拨打
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1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前言 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上,特订立《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 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
第一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部分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前言 释义 释义
和释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义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第五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部分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基金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份额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的申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购与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于 25%。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除此以外其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
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其他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2)、(3)、(5)项暂停申购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停申购公告。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2)、(3)、(6)、(7)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3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
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
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取 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第六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部分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基金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层
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万众
当事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二、基金托管人
人及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权利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义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00
万元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 ……现金或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第十 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一部 产支持证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收申购款等。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分 20%。其中投资于发展主题相关上 的 3%,资产支持证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基金 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资产 值的 20%。其中投资于发展主题相关上
的投 的 80%。 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资产的
资 80%。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4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除上述第 5、8、13、14 项外,由于
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第十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三部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分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基金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资产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部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分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5
基金 度报告 度报告
的信 …… ……
息披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露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七)临时报告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无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6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层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 法定代表人:万众
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
(二)基金托管人 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成立时间: 1985 年 11 月 22 日
一、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00
基金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 万元
托管 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
协议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 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
当事 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
人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 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
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
受托管理服务…… 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受托管理服务……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二、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托管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协议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 办
的依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目的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
和原 格式〉》、《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则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7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置比例为:
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占基 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 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
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权证、资产
比例为 5-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 5-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高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购款等。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三、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的 3%,资产支持证券不高于基金资
基金
循以下投资限制: 产净值的 20%。其中投资于发展主
托管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 题相关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
人对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投资资产的 80%。
基金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管理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人的
循以下投资限制:
业务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
监督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和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查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m、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n、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的投资;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o、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8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2)的第 e、h、n、o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信息 无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
披露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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