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治理:关于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8-05
景顺公司治理混合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公司治理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 60%上调至 80%。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起将景顺长城公司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景顺长城公司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景顺长 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修订前: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后: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其他由于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型及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更新对《基金合同》作 出的必要修改。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 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 www.igwfmc.com 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