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关于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关于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
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信息
披露等。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
约定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
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商安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购与赎回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
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 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处理。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
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九)投资限制 (九)投资限制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6、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净值的 5%;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 资。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定。除上述第 8 项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上述第 6、8、11、12 项外,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产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估值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十八、基金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 3、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3、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临时报告 4、临时报告
无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