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深证100指数: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7-03-01
关于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招商深
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17年3月1日起对本公司管理
的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
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 C 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
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份额或 C 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
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217016))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
资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
用的 75%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 25%归基金资产所有。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4408)
(1)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3)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 日 0.50%
30 日≤N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一)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增加: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二)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销售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中:
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原表述:“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1)在“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原表述:“(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一、召开事由”、“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表述:“(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并增加:“(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分类办法和规则;”,后续序号依次修改。
(五)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部分,增加“4、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
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部分,增加并修改: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在“四、费用调整”部分:
原表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在“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部分:
原表述:“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修改为:“2、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在“(七)临时报告”部分:
原表述:“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
在“一、《基金合同》的变更”部分:
原表述:“(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原表述:“(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并增加“(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分类办法和规则;”后续序号相应调整。
(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一并进行修订。
三、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一)在《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
在“(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部分:
原表述:“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修改为:“2、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二)在《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第(四)项:
“(四)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
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