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高端装备: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7-11-22
关于南方高端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 C 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方高端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决定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对旗下南方高端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
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 C 类份额
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本基金原有份额为 A 类份额,并对两类
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份额对应
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
额为 A 类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
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
N≥30 天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8%,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
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
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2章 44、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
“释义”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C 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3章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的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
基本情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况” 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6章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同当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但不限于:
及权利义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务”之 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 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
“(二) 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基金管理 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
人的权利 构和收费方式; 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与义务”
第6章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基金合 合法权益。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之
“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第7章 一、 召开事由 一、 召开事由
“基金份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额持有人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额持有人大会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第 14 章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用与税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收”中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一、基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金费用的 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种类”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费用。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第 14 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用与税 -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收”中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率为 0.8%。
“二、基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金费用计 支付。 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
提方法、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计提标准 H=E×0.8%÷当年天数
和支付方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式”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
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 14 章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基金费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用与税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
收” 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 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 15 章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收益与分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配”中 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三、基 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金收益分
配原则”
第 17 章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基金的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信息披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露”中 变更;
“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
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