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深成:关于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08-30
南方深成联接
关于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增设 H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人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作为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对旗下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南方深成”)增加 H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 如下。香港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敬请留意本公司后续公告。 一、新增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 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H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税务等事项将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内地投资人如申购本基金,应 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内地进行销售。H 类基金份额在香 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 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赎回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自行规定。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 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 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7、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对发生巨额赎回时部分顺延赎回的选择权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8、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计算方法与 A 类基金份额一致,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 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年费率计提。 9、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 有人,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 H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10、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与 H 类基金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两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11、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2、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符合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6 次,各 基金份额类别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分红或将现金分红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目前本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如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可增加红利再投 资的收益分配方式供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该项调整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增加红利再投 资的收益分配后,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13、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南方深成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南方深证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或属于根据法律法规变动而更新的事项, 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 1 章“前言和释义”中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前言 法》 作管理办法》 第 1 章“前言和释义”中的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释义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法》 作管理办法》 第 1 章“前言和释义”中的 开放日 开放日 释义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第 1 章“前言和释义”中的 无 香港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 及 释义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 香港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 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A 类基金份额 指 依据《基 金 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 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 的份额类别 H 类基金份额 指 依据《基 金 法》、《销售办法》、《通函》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 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 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 别 基金份额 指 A 类基金份 额、H 类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 未来增设的其他类别份额,但 本基金合同关于 H 类基金份 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 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 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 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 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 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 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 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 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 依据香港 市 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 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将代表投 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 金”(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 的持有人名册中 第 2 章“基金的基本情况” 无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5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 的不同,认购/申购、赎回等 费用收取方式,或销售机构的 不同,可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在中 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香港 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H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无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 赎回” 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 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 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办理。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无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 赎回”中“一、申购与赎回 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 场所” 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 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 构。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中“二、申购与赎回 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的开放日及时间” 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指定媒体公告。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 告。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 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 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 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 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 相关公告中载明。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 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具体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补充文件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补充文件中载明。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无 5、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 赎回”中“三、申购与赎回 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 的原则”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 赎回。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 赎回”中“四、申购与赎回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的程序”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 确认结果为准。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 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 因此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 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及 H 赎回”中“七、申购份额与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净值,T 赎回金额的计算”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并在 T+1 日内分别公告。遇特 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财产。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 金财产。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净值为基准计算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 ....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计算 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 ....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用 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各类基金 份额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无 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 赎回”中“九、拒绝或暂停 的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 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 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 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 家规定的总额度; (2)H 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 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 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部分顺延赎回: 部分顺延赎回: 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 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无 十八、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 赎回” 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 其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第 6 章“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权利义务”中“一、基金管 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 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 理人” 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第 6 章“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权利义务”中“三、基金份 法权益。 同等的合法权益。 额持有人” 第 7 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无 九、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 会”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 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作为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 持有人,香港代表或香港销 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在符 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基金 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第 13 章“基金资产估值”中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 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14 章“基金费用与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 中“五、基金税收” 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 15 章“基金的收益与分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1、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 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 配权; 有同等分配权; 原则”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相关基金分红条件 4、在符合相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 的前提下,本基金每类基金份 年最多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额的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6 次, 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 各基金份额类别每次基金收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 10%; 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益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 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现金分红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按除权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是现金分红;;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目 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如未 来条件允许,本基金 H 类基金 份额可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 益分配方式供 H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该项调整须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后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增加红利 再投资的收益分配后,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 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第 15 章“基金的收益与分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配”中“五、基金收益分配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中发生的费用”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 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第 17 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无 但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中“一” 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 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 文件。 第 17 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额净值 额净值 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金份额净值。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净值。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定媒体上。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第 17 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息”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 18 章“基金合同的变更、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产的分配”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 配。 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 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 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 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 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 说明书。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限于增加 H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