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5-06-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相应修改法律
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丰富基金投资品种,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将存托凭证纳入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范围,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将自2025年6月17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1、在前言部分增加存托凭证的风险提示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2、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3、在投资组合比例中增加存托凭证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4、在投资策略中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在投资限制中增加存托凭证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在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方法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修订内容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条款也均进行了相应修订。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5年6月17日起生效,本公司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