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添利: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信用添
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
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信
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
附件《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规。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3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七、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的申购与 新增内容如下: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赎回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4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但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份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 新增内容如下:
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除第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 发生上述除第 6、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的情形时,
5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基金份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 新增内容如下:
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七、基金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赎回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②部分顺延赎回 ②部分顺延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6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段“①全额赎回”或“②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八、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 1、基金管理人简况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十三、基金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的投资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
7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股票、权证等非 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股票、权证等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
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 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十三、基金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的投资 (5)……同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5)……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同时本基金在开放期间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内容如下:
(9)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8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在开放期间,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十三、基金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5)项第三款、(8)、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 (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
9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的估值 新增内容如下: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二十、基金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的信息披露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十、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10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十、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9、临时报告 9、临时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29)开放期间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二十五、基 同步更新
金合同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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