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量化小盘(LOF):基金开放日常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及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07-27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开放日常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及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 年 7 月 27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LOF)
基金主代码 16311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6 月 1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和《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1 年 8 月 1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1 年 8 月 1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1 年 8 月 1 日
注: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2.日常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及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
同。
3.日常转换业务
3.1 转换费率
0
1、基金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的标准收取。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
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
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申购金额按申请
转换时的金额计算,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
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持有人承担。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申请的具体确认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由
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转换费率表
转换为→ 深成分级 量化小盘
申购补差费:
深成分级 0-1000 万 0.3%
(163109)
1000 万(含)以上 0
量化小盘 0
(163110)
3.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
提下,在与代销机构协商后,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公告。
1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
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笔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不
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
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单笔转入申请
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00 份并且不超过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
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转入基金的规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基金转换和赎回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转出视同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
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T 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 T 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者的 T 日转换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于 T+2 日可查询转换申请确
认结果。
3、适用基金与适用交易场所
2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3110)基金份额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163109)基金份额之间的相互转换。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
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场外交易,若场内基金份额欲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投资者须先通过跨系统转登记的方式将场内基金份额转登记为场外基
金份额,然后再进行基金的转换。
4、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4.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
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基金销售机构于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
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活动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3
2、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开户程序依
照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办理;
(2)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销售机构规定的相关业务凭证(如有),到基金指定
的销售场所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
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但基金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如销售机构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下限高
于 100 元,则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申购金额下限执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本
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5、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
款,若遇到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 3 期扣款不成功或协议到期未续签,则销售
机构有权视为该投资者自动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事宜的处理应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
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 T+2 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7、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
计费方式相同。
4
8、“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
机构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
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5.2 场内销售机构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参加部分代销机构的费率优惠活动
投资者目前通过以下代销机构申购(部分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享受
费率优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
5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优惠条件(柜台、网银、电话银行或手机银行等)和优惠费率请参照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日常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及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 2011 年 5 月 1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报》上的《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亦可登
录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进行查询。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4、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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