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优质成长混合(LOF):关于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LOF)
关于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 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 信息披露等。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 约定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前 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简称《业务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订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它有 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释 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 (五)申购、赎回的限制 (五)申购、赎回的限制 购、赎回 无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2、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2、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归基 5%,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归基 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不列入基金财 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率最高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 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 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 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 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 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和处理 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发生上述第(1)-(3)项、第(5)项暂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集中度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1)-(3)项、第(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回程序执行。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序执行。 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 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 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 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 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 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方向 (三)投资方向 …… ……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75%-95%,债券及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75%-95%,债券及 现金投资比例为 5%-25%(其中,现金或 现金投资比例为 5%-25%(其中,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及组合管理 (四)投资策略及组合管理 2、资产配置 2、资产配置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75%-95%,债券及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75%-95%,债券及 现金投资比例为 5%-25%(其中,现金或 现金投资比例为 5%-25%(其中,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八)投资组合限制 (八)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 (5)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券,以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以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以上第 1 条第(1)、(2) 金投资不符合除以上第 1 条第(5)、(7)、 款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8)款以外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 调整。 日内进行调整。 十六、基金资产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估值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信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 息披露 途径 途径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7)季度报告 (7)季度报告 …… ……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付; 理;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