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2-11-04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LOF)A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C类基金份额、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 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7156),同时原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1115,场内简称:易基岁丰添利LOF)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二)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0-6 1.5% 100% 7及以上 0% - 3.管理费和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四)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五)C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六)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场外A类基金份额相同。 (七)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调整方案 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由小数点后3位变更为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四、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2年11月7日起生效。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和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4日 附件:《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订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 (一)订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一、前言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信息披露办法》)和《公开募集证券 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理委员会;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 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登记结算业务:基金登记、存管、 登记结算业务: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 二、释义 额登记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登记结算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记结算系统; 算系统;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A类基金份 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其持有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 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 管的行为; 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持有人将其持有 跨系统转托管:指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下的A类基金份额;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下的A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 金份额;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场内A类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 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 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 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 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其中场外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 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 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 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且 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 回,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且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 与赎回,称为C类基金份额。 (四)发售方式 (四)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 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 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 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 金。 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 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 户下,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下,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 四、基金 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 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 份额的发 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 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 售与认购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 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 至证券登记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 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 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 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 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 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 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 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 的转换。 换。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0年 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六、基金 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如 份额的上 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基金 市交易 A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 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方可上市交易。 后,方可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 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和赎 构进行。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场所为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 和赎回业务。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 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 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单位。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 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 内代销机构,即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 七、基金 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 站公示。 份额的申 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购、赎回 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与转换 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 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于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 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5%。 回金额的5%。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金份额净值,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值,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 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 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财产。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 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财产。 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 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当时基金资产组合状况和深圳证券 根据当时基金资产组合状况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选 司的相关规定,选择下述处理方式: 择下述处理方式: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 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 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 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 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 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 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 止。 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定。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 媒介上公告。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媒介上公告。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媒介上公告。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5)A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业务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 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 媒介上公告。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5)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某一类或多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类份额申购申请: 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 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 基金资产净值;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形;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 形;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 购;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购;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 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 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 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 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 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 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上述 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5)、(6)除外。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上述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5)、(6)除外。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 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 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 基金资产净值; 申请的情况;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 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申请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的措施;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 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 作日予以支付。 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 作日予以支付。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 公告。 (一)转托管 (一)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A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八、基金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 的转托 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 管、非交 行转托管的行为。 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系统内转 易过户、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托管。 冻结与质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押 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统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为。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 关规定办理。 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3、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 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 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 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九、基金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合同当事 委员会 委员会 人及其权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利义务 金字【2001】4号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 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益。 的合法权益。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 9、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 十、基金 止上市的除外;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份额持有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清算及 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 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清算及基金交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二)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 等。 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 记结算机构为中国结算公司,C类基金 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 十四、基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 金份额的 (三)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 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结算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则。场外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下;场内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清算及基金 下。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 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 (三)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 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人的合法权益。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 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结算、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登记结算机构履行如下职 (四)登记结算机构履行如下职 责: 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 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 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 务; 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 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和/或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 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披露的情形除外; 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除外;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 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 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十八、基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 金财产的 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估值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送给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开始前为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 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托管人对 开始前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 以公布。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 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 误。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 产估值 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 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十九、基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金费用与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税收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人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付给基金管理人。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人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付给基金托管人。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 3、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 金费用。 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调整 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二十、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0年 金运作方 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式的变更 易,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及相关事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基 项 金A类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内,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1、封闭期内,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二十一、 现金方式;开放期内,基金收益分配方 现金方式;开放期内,基金收益分配方 基金收益 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 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C类基 与分配 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金份额和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 金红利;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 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 利;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再投资;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A类基金份额只 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 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 权; 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开放期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开放期 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汇划 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对于场内份额,遵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人”) 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 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一、托管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协议当事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人 委员会 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金字【2001】4号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244.2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 13,244.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 (一)依据 (一)依据 协议的依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据、目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的、原则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和解释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 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与《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与《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订立。 同》”)订立。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 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 的该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 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 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 八、基金 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资产净值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计算和会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计核算 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其规定处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 产估值 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 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 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的方式,对于C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 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红利再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投 投资方式”)。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 资人可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 九、基金 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投资人可选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 收益分配 择获取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 “红利再投资方式”)。封闭期间,基金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投 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 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 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 方式,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能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 证券账户的A类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 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 人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该基 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十一、基 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人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金费用 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 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金托管人。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 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 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 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