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2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长盛沪深300指数(LOF)
基金主代码 160807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年8月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20年12月15日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 1.713
位:人民币元)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150,082,250.18
日的相关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 30,016,450.04
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
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1.43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2020年度第三次
注:1、本基金合同中约定,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基准日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7127元,本次收益分配中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为20.06%。
3、本次为本基金第四次收益分配。本次之前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已累计分配收益2.066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20年12月25日
除息日 2020年12月28日 2020年12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0年12月29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1、红利再投资方式下,所得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
于2020年12月28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20年12月29
日起可办理查询、赎回等业务。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
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2、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再投资费用。
注:1、上表除息日中,2020年12月25日为场外除息日,12月28日为场内除息日。
2、上表现金红利发放日(2020年12月29日)为场外现金红利发放日,场内现金红利发放日为12月30日。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卖出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分红方式固定为现金红利,场外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如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如投资者需要变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权益分派期间(2020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5日)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基金场内份额将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开市起至10:30停牌,当日复牌后恢复正常交易。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基金销售机构
1、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2666。
2、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