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05-08-30
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关于同意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03号)和《关于同意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函》(基金部函〔2005〕171号)的批准,自2005年7月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至2005年8月19日募集工作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866,926,792.65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866,926,792.65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00,107.42元人民币。其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05年8月19日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20,000,000.00份,认购费1,000.00元。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05年8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7,16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867,126,900.07份基金份额,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5年8月29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本基金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