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货币: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8-26
鹏华货币A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现将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7 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17:00止。2017年8月2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 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7月27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为18,298,301,430.47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3,859,019,417.09份,占权益登记 日总份额的75.74%。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总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 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 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一”)以及《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二”),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其中,对议案一,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3,859,019,417.09份,占参 与投票的基金份额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为0。上述表决结果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 金份额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 获得通过。 对议案二,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959,019,417.09份,占参与投票 的基金份额的93.51%;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00,000,000.00份,占参与投 票的基金份额的6.49%;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上述表决结果达到参加本 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 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2000 合计 52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8月25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 以及《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 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自2017年8月25日起对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实 施调整后的管理费和托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7 年 8 月 25 日起对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如下: 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原表述: 修改为: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的情形 发生第 6 项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经 发生第 6 项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 履行适当程序决定暂停接受所有 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的,基金 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管理人应当采取终止基金合同进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施。 第十二部分 基金 原表述: 修改为: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 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1 年以内 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债、次级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 币市场工具。 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 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除上述第(7)条外,因市场波动、 除上述第(7)(8)条外,因市场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以 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 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 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具: (3)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 业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 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 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 其评级。同时,基金管理人不应完 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 评级结果,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 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3、禁止行为 3、禁止行为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 人出资;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删除表述: 新增表述: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0)本基金不得与关联股东进行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11)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3、禁止行为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 外: 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A.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 相应序号依次调整。 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 3、禁止行为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四、备查文件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附件:《公证书》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