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货币: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07-26
鹏华货币A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 理人公司网站(www.phfund.com)发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了《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 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1 层 1113 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999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二)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 附件五)、《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六)。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27 日,即在 2017 年 7 月 27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ph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 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 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 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17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 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1 层 1113 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 2017 年 8 月 24 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为 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 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 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 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调整鹏华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 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 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 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凤仪 联系电话:400-6788-999 传真:0755-82825702 网址:www.p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三:《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六:《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投资者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 议对本基金的基金费用进行调整。具体说明见附件五《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 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0 号)的有关规定,鹏华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基金的投资”以及“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章节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说明见附件六《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三: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 议案 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7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www.ph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鹏华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 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7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五:《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投资者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 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 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说明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3%÷当年天数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6%÷当年天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当年天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三、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用调整方案之前,我司已对部分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 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 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 3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基金费用调整方案议案。 附件六:《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0 号)的有关规定,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 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 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说明 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原表述: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第 6 项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经 履行适当程序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修改为: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第 6 项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原表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1 年以内(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9)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除上述第(7)条外,因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3)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 业债券; 3、禁止行为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删除表述: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0) 本基金不得与关联股东进行 交易,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1)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3、禁止行为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A.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 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 商所承销的证券;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 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买卖上述证券,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 修改为: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1 年以内(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 企业债、次级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除上述第(7)(8)条外,因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 整完毕,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 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 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 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同时,基金管理人 不应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 评级结果, 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 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3、禁止行为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 新增表述: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 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 期; 相应序号依次调整。 3、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三、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之前,我司已对部分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 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 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 3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