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货币:关于修改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09-07
关于修改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并于 2016 年 2 月 1 日正式实施。为适应监管要求,推动产品持续
良性发展,我司对嘉实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条款等方面根据《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已与嘉实货币的托管人
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按<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对原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
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将在更
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修改详见附件《<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按<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3、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
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600-8800)或登录本公司网
站(www.js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7 日
附件:《<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按<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按《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章 原《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理由
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一、订立《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证券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证券投资
根据法律修订
资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 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售办法》、《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
第 法规和有关规定。
一
节、
前 三、嘉实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管理人 三、嘉实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管理人
言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根据《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
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
办法》补充相关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内容。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
3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4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指于 2004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运作办法》: 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2004 年 8 月 16 日联合发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二 根据法律修订
节、 管理暂行规定》;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释 整。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义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十、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十、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
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 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
第
三 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B 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B 类、
节、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 E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 根据《基金法》
基
本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相关内容
情 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
况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提高基金份额升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
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 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持有人大会程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 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第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根据《公开募集
五
证券投资基金
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运作管理办法》
基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调整相关内容
金
6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备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
案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 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
决方案;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
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办理。
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第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根据《公开募集
节、
证券投资基金
基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
运作管理办法》
金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完善表达。
份
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
的
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申
购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与
(一)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 根据《货币市场
赎 基金监督管理
回 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 办法》补充。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7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四)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四)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回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
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 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
根据《货币市场
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补充。
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若需收取强制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 费,则应扣除强制赎回费)
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
8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 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
(2) 全部赎回 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
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 体的计算方法为:
付收益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
收益(若需收取强制赎回费,则应扣除强制赎回费)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无 (三)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
根据《货币市场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补充。
以参照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一)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 (一)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 运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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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补充。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利益; 额持有人利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
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无 (二)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根据《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办法》补充。
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无 (四)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 根据《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 办法》补充。
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更新基金管理
十
人的简况
节、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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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金
合 4104 室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同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当
事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人 总经理:赵学军 总经理:赵学军
及
权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利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义
务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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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12 年 2 月 5 日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的简况
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陆仟叁佰叁拾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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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
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 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
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
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
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8年8月20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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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修改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1. 依法申请并募集资金;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5.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根据《基金法》
修改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公开募集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运作管理办法》
修改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第 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 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
十
份额持有人组成。 份额持有人组成。
一 根据《基金法》
节、 (五)开会方式 (五)开会方式 补充二次召集
基 制度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金
份 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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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额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
持
有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人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大
会 的规定; 规定;
(2)经核对,有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2)经核对,有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 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
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15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
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七)表决 (七)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 补充。
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通过方为有效。
效。
(九)生效与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根据《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16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作管理办法》调
整相关内容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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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
十 4. 新任基金管理人的产生程序 4. 新任基金管理人的产生程序
二 (4)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
节、
基 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 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管
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人、 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原基金管理 根据《公开募集
基
金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托 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 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 和《信息披露办
管
人 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如果基 应及时接收;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法》调整相关内
容
的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更
换 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条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件
和
程
序
18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 新任基金托管人的产生程序 4. 新任基金托管人的产生程序
(4)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
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根据《公开募集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原基金托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 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
和《信息披露办
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 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法》调整相关内
容
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 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体公告。
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职责如下: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职责如下:
十 根据《基金法》
四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 修改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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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基 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金
份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额 20 年;
的
登
记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如下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如下的金融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第
十 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根据《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
五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办法》、修订。
节
基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金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的
投 工具。
资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根据《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
(一)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一)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办法》、《公开募
(1) 股票; (1) 股票; 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
(2) 可转换债券;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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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融工具。 资工具;
(二)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的资产支持证券。
超过180 天;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融工具。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 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
产净值的5%;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制。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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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月,基金管理人应在建仓期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符合上述约定。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 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
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
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
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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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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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基金管理人应在建仓期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上述约定。除上述第(5)条以及其他另有约定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
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
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目前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本基金目前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的
第
的估值方法如下: 估值方法如下:
十
八 1.基本估值方法 1.基本估值方法
节、
(1)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 (1)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
基 完善表达
金 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的
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
估
值 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 (2)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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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合同利率与实 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
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 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
收入。 入。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
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本基金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 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根据《货币市场
定方法的有效性。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补充。
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偏离度超过 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0.5%),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本基金份额净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的
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 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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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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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
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 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
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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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0.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10.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
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第
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十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二
节、 响的下列事件: 列事件: 根据《基金法》、
基 《货币市场基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金 金监督管理办
的 诉讼; 的诉讼或仲裁; 法》调整并补充
信
无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息
披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
露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
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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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订
第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
二
十 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 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
七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
节、
基 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根据《基金法》
金 之日止。 日止。 修订。
合
同
的
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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