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关于修改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2
关于修改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
为推动产品持续良性发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信息披露条
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与本基金托管人
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嘉
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
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基金少于7日(不含)收取不低于1.5%的短期赎回费
率;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
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
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
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
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 400-600-8800 )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js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
1、《<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2、《<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本基金已依照当时有效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 规范基金运作,本基金已依照当时有效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 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
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二、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层 06-08 单元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3
总经理:赵学军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
拾伍元整 拾壹元整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必要的手 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
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并归入基金财产。 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 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
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并归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 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
4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
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
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
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
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
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者的申购申请:
…… ……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
5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出现上述第(4)项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情形的除外。
十七、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是: 它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是:
股票资产 30%-75%;债券资产 20%-65%;现金资产比例控制在 5%左 股票资产 30%-75%;债券资产 20%-65%;现金资产比例控制在 5%左
右。其中,基金对收益型资产类(包括收益型股票和债券)的投资不 右,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对国债的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中,基金对收益型资产类(包括收益型股票和债券)的投资不低于基
20%。 金资产净值的 40%,对国债的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六)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六)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无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二十、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定期报告 (二)定期报告
…… ……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临时公告 (三)临时公告
无 1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7
8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
06-08 单元 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总经理:赵学军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
拾伍元整 拾壹元整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放式证券投 2.1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届时有效的有关 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法律、法规与《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制订。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制订。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