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关于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01-07
关于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H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香港地区
客户的投资需求,经征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07 日起增加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按照销售区域及费率标准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H 类两
类份额。
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类别,A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 H
类基金份额类别,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二、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用费率结构如下:
(一) 销售费用费率结构
A 类份额 H 类份额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不超过 3%,由香港销售机构在此
申购费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0%
范围内自行确定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持有期限(日历日) 费率
1 天-365 天 0.50%
赎回费 0.125%
366-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00%
(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三) 对于 A 类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费用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
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H 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
费 100%计入基金资产。
三、 其他事项:
(一)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 H 类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
不开通本基金 A 类份额与 H 类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二)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 H 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三)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 H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功能。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
后文对照表》。
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
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
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电话(400-600-8800)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7 日
附件:《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本基金已依照当时有效法律法规《证券投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 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
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 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
上,订立《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 立《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本基金
同”)。 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与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方共同签订,并于 2002 年 9 月 30 日起
向社会公开发售,于 2002 年 11 月 5 日成
立。因法律法规变更,基金发起人定义不
再适用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
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
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
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 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
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届时有效法律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合同的 利、承担义务。
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
利、承担义务。 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
二、释义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嘉实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嘉实成长
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成长收益证券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
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
的日期; 期;
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
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
人; 构;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无特殊说明基金
合同中以“日”为时间计算单位时皆指“工
作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投
值总和; 资等的价值总和;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
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 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公开说 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
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合 (一)基金发起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际企业大厦 1636 室: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
华润大厦 8 层 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总经理:赵学军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6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100 年 (二)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大厦 8 层 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总经理:赵学军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基字[1998 ]24 号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注册资本:6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100 年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成立日期:1912 年 2 月 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42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发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起人的权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利与义务 1、申请设立基金;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
有基金份额;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
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理人的权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6、除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
利与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
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作基金资产;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9、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披露及报告义务; 告义务;
12、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12、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额持有人大会; 会;
五、基金托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管人的权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4、除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
利与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
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托管基金资产;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届时有效的
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八、基金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理人、基金 换条件 件
托管人的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更换条件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与程序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
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
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换程序 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
每只基金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
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 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
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 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
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 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 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
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 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
露媒体公告。 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 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嘉实”的字样。 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
基金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 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 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
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
行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
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 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
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 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
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 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
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 持有人大会决议。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
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
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
条件及程序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本部分的
内容依据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执行。
九、基金的 无 (六) 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基金销
基本情况 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
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调整某类基金
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及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二、基金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的申购与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
赎回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
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本基金为 H 类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基金份额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 业务的时间根据香港地区销售机构的有
定。 关规定进行。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
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
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
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
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且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
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元(含申购费)。 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
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 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购金额。其中,
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 金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 费用。其中,
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备案。
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
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 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必
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 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
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基金财 费总额的 25%,并归入基金财产。
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
相关费用。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本基金的申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本基金的申购费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
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
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
情形及处理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运作;
市;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 市;
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 (3)H 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销售规模达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到基金总资产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 H 类基金份额的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 的其他情形。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 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准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
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
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
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
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运作;
市;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
准的其他情形。 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 现困难;
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 的其它情形。
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部分予以撤销。 日予以兑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
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 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 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
购、赎回申请。 请。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
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 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 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 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
资产的托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 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
管 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 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嘉实成长 规定订立《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
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 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 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
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 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
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
的注册登 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 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
记 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十七、基金 (一) 投资目标 (一) 投资目标
的投资 本基金属成长收益型基金,在获取稳 本基金定位于成长收益复合型基金,在获
定的现金收益的同时,积极谋求资本 取稳定的现金收益的基础上,积极谋求资
增值机会。 本增值机会。
十九、基金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资产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
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 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届时有
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 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二十一、基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金费用与 8、仅与 H 类份额相关的费用将由该类份
税收 额基金资产承担。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和支付方式 付方式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期基金费用。
二十二、基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收益分配原则
金收益与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分配 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低于面值; 能低于面值;
6、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再投 6、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
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 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
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 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
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 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
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
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 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红利;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 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
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 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
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 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规定。
二十三、基 (二) 基金年度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金的会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与审计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二十四、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金的信息 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 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披露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
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
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 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及更新
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
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
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监会备案。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 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
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 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
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 6 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
个月结束后 30 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 每 6 个月结束后 30 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
并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 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中国证
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 监会审核。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
每 6 个月的最后一日。 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一日。
(三)临时公告 (三)临时公告
17、其他重大事项 1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半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
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五、基 (二) 基金的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金的终止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与清算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
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 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
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
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