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2-10-17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10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05002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9月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2年10月19日
赎回起始日 2012年10月19日
注:(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查询其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基金持有人寄送确认书。请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注意确认开户时填写的地址是否准确、完整,须包括省、市、区、具体地址及邮政编码等,若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机构或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变更相关资料。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9:30-15: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M) 费率
Y<1年 1.20%
1年≤Y<2年 0.70%
Y≥2年 0
来源:博时基金
注:1年指365天
(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2)场外非直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申购、赎回业务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2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9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3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3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4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8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5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8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
5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2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
6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4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6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7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7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7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3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均受理投资者的开户、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若增加、调整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8月3日《上海证券报》和2012年8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