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关于增加R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01-2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R 类基金份
额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根据《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对博
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基金”或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销售市场区域的不同划分为 A 类、R 类两类
基金份额。现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成为分类后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基金
代码 050026,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保持一致),新增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 R
类基金份额。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
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
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份
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说明
本公司拟对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原有的在
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 A 类基金份额,新增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
金份额类别,名为 R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大
陆投资者如申购本基金,应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R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 R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R 类
基金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
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3、R 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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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R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R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
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R 类份额的具
体申购费收费方式详情请关注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赎回费率
为 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计算方法与 A 类份额一致,管
理费率为 1.5%/年,托管费率为 0.25%/年。
7、R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R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8、R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
9、 其他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R 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2)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本基金将在下期更新《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对上述相
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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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内容:
“4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50、A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1、R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称为 R 类基金份额 ”。
2、在“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内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划分为 A 类、R 类两类基金份额类别。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内容:“两类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但基金管理人为销售 R 类基
金份额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 R 类基金份额在香港地区
销售的规则另作规定。”
4、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中将“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修改为“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R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
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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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增
加内容:
“5、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6、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中将“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修改为
“(1)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2)R 类基金份额
R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情况请咨询当地销售机构。”
7、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中将“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修改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R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将“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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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修改为“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将不低于 A 类基金份
额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将 R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将“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 5%”修改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R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
8、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中增加内容:“6、基金互认额度不足或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份额超过法规规定
的比例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 R 类基金份额的情形”。
将“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修改为“发生上述第 1、2、3、5、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9、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一、基金转换”中增加内容:
“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规定开通 R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0、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中增
加内容:“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转托管业务,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规定开通 R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1、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中
增加内容:“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若条件成熟,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 R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
12、在“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中将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将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修改为“2.5 亿元”。
在“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
托管人简况”中将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田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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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将 “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3、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的方式” 中增加内容“3、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香港地区法规
和相关规则通过其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
14、在“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修改为“2、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
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将“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5、在“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五、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中将“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修改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
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16、在“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三、估值方法”中将“(2)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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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修改为“(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原基金合同的规定。同时,对基金合同摘要中的相应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对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
1、在“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中将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
将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修改为“2.5 亿元人民币”,将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修
改为“田国立”。
2、在“九、基金收益分配(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中将“基金
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
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修
改为“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
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
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3、将“九、基金收益分配(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第 3 点修改
为:“3、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
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7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
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在“九、基金收益分配(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中增加内容: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上述修订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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