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可转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
2014-01-29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
重要提示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27日证监许可[2011]606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1年6月22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12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3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6月30日。
目 录一、绪言 ..........................................................................................................................................1二、释义 ..........................................................................................................................................2三、基金管理人...............................................................................................................................6四、基金托管人.............................................................................................................................16五、相关服务机构.........................................................................................................................23六、基金的募集.............................................................................................................................45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6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7九、基金的投资.............................................................................................................................59十、基金的业绩.............................................................................................................................74十一、基金的财产.........................................................................................................................76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7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2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6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7十七、风险揭示.............................................................................................................................91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00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6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二十四、备查文件....................................................................................................................... 111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2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6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可转换债券: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华安可转债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李勍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联系电话:(021)38969999
7、联系人:冯颖
8、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9、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 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尚志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究所、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0 年 7 月至2001 年 9 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 年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5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金融学硕士(金融工程方向),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债券投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8 年 4 月起担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监。2013 年 8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尚志民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赵 敏先生,总裁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师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95 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 91.2%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 2012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总资产 3.1446 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 8.47%。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 4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2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3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433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6.54 亿元,较上年增长 28.17%,托管资产余额 1.08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112.85%。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三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 年 3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 年 8 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 年 10 月进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1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69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17864.72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1、直销机构(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电话:(021)38969960传真:(021)58406138联系人:姚佳岑(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电话:(010)57635999传真:(010)66214061联系人:朱江(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电话:(020)38199200传真:(020)38927962联系人:张彤(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电话:(029)87651811传真:(029)87651820联系人:史小光(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电话:(028)85268583传真:(028)85268827联系人:张彤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电话:(024)22522733传真:(024)22521633联系人:杨贺(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传真电话:(021)33626962联系人:谢伯恩2、代销机构(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牛锡明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40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www.bankcomm.com(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电话:(86)10-66596688传真:(86)10-66016871客户服务电话:95566网址:www.boc.cn(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客户服务电话:86-95588传真:010-66107571网址:www.icbc.com.cn,www.icbc-ltd.com(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客户服务电话:95599网址:www.abchina.com(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章客户服务电话:95533网址:www.ccb.com(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傅育宁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049客户服务电话:95555网址:www.cmbchina.com(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常振明电话:86-10-65558000传真:86-10-65550809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客户服务电话:95558网址:bank.ecitic.com(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电话:0591-87824863传真:0591-87842633客户服务电话:95561网址:www.cib.com.cn(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半地下层 1、2、4-17、21-22 层法定代表人:孙建一联系电话:(0755)25859591传真号码:(0755)25878304客户服务电话:95511网址:bank.pingan.com(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唐双宁传真:010-63636713客户服务电话:95595网址:www.cebbank.com(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标客户服务电话:95568传真:010-68466796网址:www.cmbc.com.cn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定代表人:刘安东客户服务电话:95580联系人:陈春林传真:010-66419824公司网址:www.psbc.com(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 号法定代表人:闫冰竹电话:010-66426500传真:010-66426519客户服务电话:95526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建电话:010-85239938传真:010-85239605客户服务电话:95577网址:www.hxb.com.cn(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范一飞电话:0086-21-68475888传真:0086-21-68476215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16)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法定代表人:王傢玉电话:(0539)8311353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网址:www.lsbchina.com(17)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法定代表人:农惠臣电话:0991-8824667传真:0991-8824667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网址:www.uccb.com.cn(18)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法定代表人:庄永辉电话:(0535)6691333传真:(0535)6691305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网址:www.yantaibank.net(19)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号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号法定代表人:姚建军电话:020-37598339传真:020-37590798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州)、400-83-96699(全国)网址:www.gzcb.com.cn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电话:(0571)87659009,87659816传真:(0571)87659826客户服务电话:95527网址: www.czbank.com(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法定代表人:万建华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16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电话:(010)65183888传真:(010)6518226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csc108.com(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电话:(0755)82943511传真:(0755)82943237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客户服务热线:95565网站:www.newone.com.cn(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10、18-19、36、38-39、41-44 楼法定代表人:孙树明电话:(020)87555888传真:(020)87555305客户服务电话:95575网址:www.gf.com.cn(2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电话:(010)84864818传真:(010)84865560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网址:www.ecitic.com(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法定代表人:陈有安电话:(010)66568047传真:(010)66568536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网址:www.chinastock.com.cn(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63410456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网址:www.htsec.com(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法定代表人:储晓明电话:(021)54033888传真:(021)54035333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00网址:www.sywg.com(2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法定代表人:兰荣电话:(021)68419974传真:(021)68419867客户服务电话:95562网址:www.xyzq.com.cn(3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法定代表人:胡运钊电话:400-8888-999客户服务电话:95579网址:www.cjsc.com(3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电话:(020)37865070传真:(020)37865030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网址:www.wlzq.com.cn(3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法定代表人:余政电话:(010)85120190传真:(010)85120211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网址:www.mszq.com(3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法定代表人:沈强联系电话:0571-87112510传真号码:(0571)85783771客户服务电话: 95548网址:www.bigsun.com.cn(3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杜庆平电话:(022)28451861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公司网站:www.ewww.com.cn(3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法定代表人:侯巍电话:(0351)8686703传真:(0351)8686619客户服务电话:95573网址: www.sxzq.net(3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冠江电话:(010)63081000传真:(010)63080978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网址:www.cindasc.com(3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法定代表人:雷杰电话:(0731)85832343传真:(0731)85832342客户服务电话:0731-95571网址:www.foundersc.com(3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电话:(021)68816000-1876传真:(021)68815009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网站:www.ebscn.com(3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刘东电话:(020)88836999传真:(020)88836654客户服务电话: 02083963933网址:www.gzs.com.cn(4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法定代表人:刘汝军电话:(010)83561149传真:(010)83561094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网址:www.xsdzq.cn(4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 层法定代表人: 孙智勇电话:(0731)4403343传真:(0731)4403439客户服务电话: (0731) 84403343网址:www.cfzq.com(4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法定代表人:张运勇电话:(0769)22119351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传真:(0769)22119423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网址:www.dgzq.com.cn(4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法定代表人:菅明军电话:(0371)65585670传真:(0371)65585665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网址:www.ccnew.com(4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常喆电话:(010)84183389传真:(010)64482090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网址:www.guodu.com(4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法定代表人:庞介民电话:(0471)4913998传真:(0471)4930707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网址:www.cnht.com.cn(4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法定代表人:曾小普电话:(0791)6289771传真:(0791)6289395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网址:www.gsstock.com(4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法定代表人:冯戎联系电话:(010)88085858传真号码:(010)88085195客户服务电话:(0991)400-800-0562公司网址:www.hysec.com(4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李玮传真:(0531)68889752客户服务电话:9553895538网址:www.qlzq.com.cn(4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电话:(0791)6768763传真:(0791)6789414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网址:www.avicsec.com(5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法定代表人:姚文平电话:(021)68761616传真:(021)6876798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网址:www.tebon.com.cn(5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法定代表人:刘建武电话:(029)87406172客户服务电话:95582网址:www.westsecu.com.cn(5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电话:(0591)87383623传真:(0591)87383610客户服务电话:96326网址:www.hfzq.com.cn(5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金立群电话:(010)65051166传真:(010)65051156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网址:www.cicc.com.cn(5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法定代表人:吴永良电话:(0755)82943755传真:(0755)82940511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网址:www.zszq.com.cn(55)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孔佑杰电话:0471-6292587传真:0471-6292477网址:www.rxzq.com.cn(5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孙名扬电话:(0451)82336863传真:(0451)82287211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网址:www.jhzq.com.cn(5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法定代表人:陈林电话:(021)50122107传真:(021)50122078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网址:www.cnhbstock.com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58)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傅毅辉电话:(0592)5161642传真:(0592)5161140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网址:www.xmzq.com.cn(5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电话:(010)58568007传真:(010)58568062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62网址:www.hrsec.com.cn(60)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号甲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号甲法定代表人:马功勋电话:(024)23266917传真:(024)23255606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网址:www.stockren.com(6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电话:(010)66045608传真:(010)66045500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网址:www.txsec.com 或 jijin.txsec.com(62)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法定代表人:罗浩电话:021-38784818传真:021-68775878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公司网站:www.cf-clsa.com(63)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沈继宁客服电话:0571-96336网址:www.ctsec.com(6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电话:400-700-9665传真:021-68596916网址: www.ehowbuy.com(6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电话:4001818188网址: www.1234567.com.cn(6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法定代表人:陈柏青电话:4000-766-123网址: www.fund123.cn(6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电话:021-58788678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网址: www.e-rich.com.cn(6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法定代表人:汪静波电话:400-821-5399网址: www.noah-fund.com(6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余维佳电话:023-63786488传真:023-63786001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网址:www.swsc.com.cn(7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电话:(0532)85022026传真:(0532)85022026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址:www.zxwt.com.cn(7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法定代表人:龚德雄电话:(021) 53519888传真:(021) 53519888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网址:www.shzq.com(7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法定代表人:胡平西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网址:www.srcb.com(73)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李国宝客户服务电话:8008303811网址:www.hkbea.com.cn(7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网址:www.myfund.com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75)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2 层法定代表人:路瑶客户服务电话:95162,4008888160网址:www.cifcofund.com(76)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法定代表人:李招弟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网址:www.wy-fund.com(7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7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网址:www.5ifund.com(79)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徐刚客户服务电话:95564、4008888929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网址:www.lxzq.com.cn(二)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法定代表人:李勍电话:(021)38969999传真:(021)33627962联系人:赵良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716联系人:王利民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首席合伙人:杨绍信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傅琛慧经办会计师:汪棣、赵钰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27 日证监许可【2011】606 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 2011 年 5 月 1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287,722,831.15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58,340.28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 2011年 6 月 21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925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1,287,722,831.15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258,340.28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1,287,981,171.4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29,545.78(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1、直销机构(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电话:(021)38969960传真:(021)58406138联系人:姚佳岑(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电话:(010)57635999传真:(010)66214061联系人:朱江(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电话:(020)38199200传真:(020)38927962联系人:张彤(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电话:(029)87651811传真:(029)87651820联系人:史小光(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电话:(028)85268583传真:(028)85268827联系人:张彤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时间段。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华安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总部或分公司可以在 9:00-15:00 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 7×24 小时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午 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出时,每次赎回或转出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出时或赎回、转出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转出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B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 B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费率为年费率 0.3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单笔申购金额 M)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A 类基金份额
3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B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Y)
Y<1 年 0.1%
A 类基金份额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B 类基金份额 0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97,740.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元,则可得到 97,740.25 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7=98,328.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元,则可得到 98,328.4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1%=101.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101.50=101,398.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398.50 元。
(2)若投资者认/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25=102,500 元
赎回费用=102,500×0=0 元
赎回金额=102,500 元
即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2,500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 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注 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于 T+2 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转换转入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公告。在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如果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转换转出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 2 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估值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兼具债券和股票特性的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品种,在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等。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性,债券特性有助于规避系统性风险和个股风险,获取安全和稳定的收益;可转债内含的股票期权,有利于分享股市上涨所产生的较高收益。同时,本基金关注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同阶段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久期调整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研究相结合,控制组合净值的下行波动风险,追求稳健的长期回报。
(四)投资策略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品种,一方面通过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强调收益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利用可转债的股票特性(内含股票期权),分享股市上涨所产生的较高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为基础,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取向、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状况等相关影响因素,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深入分析。本基金参考投资时钟方法,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衰退、复苏、繁荣、滞涨):通常在经济从复苏到繁荣时,股票市场进入牛市,权益资产的收益率超过固定收益类资产。当经济从滞涨到衰退时,权益类资产价格下跌风险加大,债券市场体现较强防御性且逐渐进入牛市。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积极调整可以提高产品的收益水平。
可转债兼有股性和债性两方面的属性。对可转债、普通债券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的灵活配置的策略是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有效补充和辅助。在经济处于复苏和繁荣的阶段,可转债的股性表现突出,通过超配可转债可以增强组合收益;在经济处于衰退的阶段,普通债券收益表现相对较好,通过超配普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能够获得较好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公司基本面良好、申购收益高、发行条款好的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待其上市后依据对其正股的判断以及可转债合理定价水平决定继续持有或卖出;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可转债二级市场上进行投资操作,力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① 传统可转债投资策略
传统可转债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可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当对应正股股价下跌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撑;当对应正股股价上涨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内含的期权使其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理论价值应该等于作为普通公司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内含的转股期权价值。
仓位选择策略
当市场出现超卖或超买时,仓位选择有利于充分把握市场机会、规避系统风险。参考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FED(美联储)模型、宏观经济模型等数量工具,本基金将可转债市场对应正股的整体估值水平与公司债市场到期收益率的倒数进行比较,并参考可转债市场整体到期收益率水平,来进行可转债的仓位配置。当正股整体估值水平较低,投资价值显著高于公司债、且可转债市场整体到期收益率水平接近或大于零时,参考可转债指数的构成,进行买入操作并逐步提高可转债仓位。反之,卖出并快速降低可转债仓位。
行业选择和类型选择策略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对行业发展进行预测,结合估值水平与资本市场环境,确定本基金重点投资行业所对应的可转债。
结合可转债的绝对价格、到期收益率以及转股溢价水平,本基金将可转债分为偏债型、平衡型和偏股型可转债,结合市场状况,确定重点投资的可转债类型。
精选个券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对应的正股进行深入研究,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成长性好且估值合理的正股所对应的可转债,并在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正股定性分析包括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定价能力;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规模效应明显;产业链分工中占据高端环节或具有产业升级潜力;从落后技术向高新技术转化,从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化,从制造型向创造型转化;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等。定量分析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负债水平、资产重置价格、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倍数、现金流贴现值等。
可转债估值指标包括转股溢价率、到期收益率、理论价值、隐含波动率、Delta 值等。
条款博弈策略
国内可转债通常具有赎回条款、修正条款、回售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情况下对可转债的投资价值有较大影响。赎回条款,赋予发行人提前赎回可转债的权利,如发行人行使赎回权将抑制可转债的上涨空间,而放弃赎回权则会提高可转债的期权价值;修正条款,赋予发行人向下修正转股价的权利,如发行人行使修正权将有利于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间接推动可转债价格的上涨;回售条款,赋予投资者将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是对投资者的保护。此外因增发或分红等也将引起转股价格的变动,对转债价格产生不同影响,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各条款对可转债带来的投资机会。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分阶段投资策略
由于各项条款的设置,在可转债存续的各个阶段,可转债的走势随市场变化会呈现出与股票市场同向或相对独立的规律。在转股期前,本基金将更关注可转债的期权性质,通过比较隐含波动率与历史波动率分析可转债估值的合理性,进而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转股期内,本基金将更关注正股基本面变化、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以及其提前赎回条款触发进程,投资于正股基本面良好、转股溢价率相对较低的可转债;当可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款后,本基金将视情况决定卖出债券或转换为股票。
低风险套利策略
在转股期内,可转债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普通股,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将出现可转债与正股之间的套利机会。当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买入可转债的同时卖出相应数量正股可以获得价差收入;当转股溢价率明显为正时,买入正股的同时卖出可转债也可以获得套利价差。因此,在日常交易中,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与正股之间的对比关系,适时进行套利交易,增强基金组合收益。
② 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种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上市后债券部分与认股权证部分实行分离交易。在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其信用状况、流动性以及与利率产品的利差,以及未来市场利率走势,在此基础上评估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股权证,本基金将利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结合对应正股判断在其上市后继续持有或卖出。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除可转债外,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对于此部分的投资,本基金将灵活应用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价值策略、骑乘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策略等多项策略,在合理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① 久期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的变化,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预期未来利率上升,可以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相反,预期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目标久期来获取债券价格上涨的超额收益。
② 收益率曲线策略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杠铃策略和梯式策略),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杠铃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端;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③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利差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④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⑤ 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经济周期的变化、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管理人可以通过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参照目前国内其他金融品种的投资收益,我们认为参与新股投资将是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之一。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将在充分依靠公司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增强基金资产收益。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股票投资主要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借鉴内部和外部研究观点,动态跟踪行业景气度和估值水平,优先选择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明显受益于行业景气提升、根据市盈率(P/E)、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指标衡量的估值水平相对偏低的上市公司。
4、权证投资策略
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谨慎地参与权证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同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追求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五)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本基金实行以资产配置、证券选择、组合构建、交易执行、评估与调整、数量分析及投资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程序,强调“投资始于研究,研究创造价值”。
1、研究先行
(1)宏观研究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宏观经济的前瞻性研究,将有利于判断经济发展的大方向,把握经济周期,分析经济政策的导向,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直接、准确的战略思路和对策。宏观经济研究对债券投资的影响表现在资产配置策略、债券组合构建、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诸多方面,债券市场的宏观研究重点在于对利率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同时市场供求关系的研究也是债券市场宏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2)资产配置策略研究
积极有效的资产配置是降低风险提高回报的关键要素。资产配置策略研究是在对宏观经济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展开的,通过宏观经济研究把握未来重要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化趋势,特别要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和预测,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基金资产配置,确定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包括存款)上的投资比例。
(3)平均剩余期限确定和凸性管理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通过对宏观层面进行自上而下的分析,把握未来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确定债券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可以适当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分享债券市场价格上涨的收益;如果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则应当适当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规避债券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凸性管理也是债券投资取得较好收益的重要工具,如果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可以提高组合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平的交易中获得超额收益;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陡峭,则需要降低组合的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陡的交易中获利。
(4)个券研究
个券研究是确保投资组合取得超额投资回报和降低风险的基础。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的低估(或高估)程度的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征等,挖掘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
2、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 研究发展部和被动投资部金融工程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利率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研究发展部策略小组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及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②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定以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为核心的基金债券组合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③ 投资研究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债券重点类属、重点券种、股票(新股申购、个股精选)配置计划。
④ 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研究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⑤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⑥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3)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构建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资产配置、确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制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方案、选择交易场所确定类属资产投资比例、选择债券品种。
① 资产配置
首先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利率趋势和所管理资产的特性进行分析确定战略资产配置,即确定投资债券与现金的配置比例,旨在提高流动性管理的效率和调控整体资产的风险暴露程度。在债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方面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的暴露程度、市场的流动性和所管理资产的特性以及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
② 确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
通过利率预测策略即在分析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结合对利率及其结构的分析与判断,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目标。
③ 制定组合方案
通过收益率曲线策略,借助于数量模型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变动的方向和大小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出现的平行、旋转和蝶式移动等变动形式及其组合,在平均剩余期限目标确定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合理分配在长、中、短期债券上,形成组合方案。
④ 确定类属配置
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以及回售等因素的综合评估,针对不同期限的品种(指长、中、短期)和不同类型品种(指零息债、固息债和浮息债以及各类含权债券)合理分配债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产品的比例。
⑤ 选择债券品种
在上述约束机制下,最后通过对个券的相对价值、品种期限集中度、信用等级、市场流动性等指标的分析,组建一个有效的债券组合。
(4)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行业配置建议和基金投资限制,谨慎地进行新股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5)组合调整
投资组合构建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可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组合调整。调整的原因主要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发生变化、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变化、品种选择变化等。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天相可转债指数收益率×6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天相可转债指数是以沪深两市所有可转债的交易价格,按发行公司公告的实际未转股规模帕氏加权计算,反映两市可转债的总体走势。天相可转债指数的基期为1999年12月30日,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例(%)
1 权益投资 37,303,600.00 2.65
其中:股票 37,303,600.00 2.65
2 固定收益投资 1,325,565,625.13 94.19
其中:债券 1,325,565,625.13 94.1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783,562.56 1.76
6 其他各项资产 19,666,281.11 1.40
7 合计 1,407,319,068.80 100.00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312,000.00 3.4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5,907,000.00 0.99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823,600.00 0.8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261,000.00 1.0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303,600.00 6.28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0597 光明乳业 600,000 14,154,000.00 2.38
2 002573 国电清新 300,000 6,261,000.00 1.05
3 600292 中电远达 300,000 5,907,000.00 0.99
4 601965 中国汽研 400,000 4,044,000.00 0.68
5 300058 蓝色光标 60,000 4,020,000.00 0.68
6 002241 歌尔声学 50,000 2,114,000.00 0.36
7 300071 华谊嘉信 20,000 803,600.00 0.1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1 国家债券 40,060,000.00 6.7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63,781,913.31 27.5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121,723,711.82 188.82
8 其他 - -
9 合计 1,325,565,625.13 223.13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值比例(%)
1 113002 工行转债 1,985,030 220,000,874.90 37.03
2 110023 民生转债 2,024,870 214,251,494.70 36.07
3 113001 中行转债 2,053,490 205,410,604.70 34.58
4 110018 国电转债 1,806,130 196,615,311.80 33.10
5 110016 川投转债 740,400 93,749,448.00 15.7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8.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无。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无。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9.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无。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0.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10.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10.3 其他资产构成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18,833.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55,189.9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90,383.92
5 应收申购款 3,101,874.1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666,281.1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例(%)
1 113002 工行转债 220,000,874.90 37.03
2 110023 民生转债 214,251,494.70 36.07
3 113001 中行转债 205,410,604.70 34.58
4 110018 国电转债 196,615,311.80 33.10
5 110016 川投转债 93,749,448.00 15.78
6 110022 同仁转债 73,304,352.00 12.34
7 110020 南山转债 57,513,000.00 9.68
8 113003 重工转债 50,856,000.00 8.56
9 110015 石化转债 9,789,000.00 1.65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时间 2013 年6 月 30 日)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华安可转债债券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2011 年 -4.00% 0.44% -7.33% 0.53% 3.33% -0.09%12 月 31 日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7.92% 0.49% 4.12% 0.32% 3.80% 0.17%月 31 日止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6 -1.25% 1.28% 0.56% 0.59% -1.81% 0.69%月 30 日止华安可转债债券 B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 2011 年 12 -4.20% 0.44% -7.33% 0.53% 3.13% -0.09%月 31 日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7.62% 0.49% 4.12% 0.32% 3.50% 0.17%月 31 日止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6 -1.55% 1.27% 0.56% 0.59% -2.11% 0.68%月 30 日止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分别计算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B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日。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A/B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 A/B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B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债券。宏观经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的变化都可能引起债券市场的波动。本基金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我国可转债市场起步较晚,可转债市场容量较小,可选择投资品种较少。另一方面,我国投资者对可转债市场认知度较低,可转债市场交易活跃程度不高,成交量的不足和不稳定将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可转债包括了回售条款、赎回条款和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等众多远比普通债券和股票复杂的条款,对可转债相关条款的忽视可能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或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本公司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本公司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直销转托管、代销份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上海农商、温州银行。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银联通、天天盈、通联支付、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下表所示: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5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WEB”)、手机WAP平台(以下简称“WAP”)、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IVR”)。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WAP APP IVR WEB WAP APP IVR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基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础
交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易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WAP APP IVR WEB WAP APP IVR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 支持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 支持 -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支持 - 转/赎 支持 转/赎 -
定
期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支持 - 转/赎 - 转/赎 -
交
易
组合定投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预约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 -
预
约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交
易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转/赎 -
趋势定投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创
新 利增利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交
易
自动停损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账户管理服务,本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本公司提供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电子服务的定制:交易确认短信、交易确认E-mail、电子交易委托短信、电子交易账户变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手机WAP平台、智能手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电子直销投资人 代销投资人
查询功能
WEB WAP APP IVR WEB WAP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 支持 - - -
定期交易计划
支持 - 支持 - - - - -
资产/收益独立核算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 支持 -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 支持 -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 支持 -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 支持 -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人工服务时间:交易日9:00-21:00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邮政编码:200092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旗下部分基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银申购费率 2013 年 7 月 3 日
证券时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 2013 年 7 月 8 日
加东亚银行(中国)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3 加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 2013 年 7 月 10 日
证券时报
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4 2013 年 7 月 19 日
第 2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5 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2013 年 7 月 26 日
证券时报
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6 2013 年 8 月 1 日
加上海农商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7 加中期时代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参加费率 2013 年 8 月 1 日
证券时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8 2013 年 8 月 5 日
加上海农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9 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2013 年 8 月 5 日
证券时报
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0 2013 年 8 月 6 日
招募说明书摘要(2013 年第 2 号) 证券时报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1 加众禄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3 年 8 月 15 日
证券时报
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平台“赎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2 2013 年 8 月 19 日
回转认购”交易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3 2013 年 8 月 20 日
加诺亚正行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4 2013 年 8 月 20 日
加联讯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5 2013 年 8 月 24 日
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6 2013 年 8 月 30 日
加万银财富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可转换债券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7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 2013 年 9 月 6 日
证券时报
期定额投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可转换债券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8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转换转入及定 2013 年 9 月 12 日
证券时报
期定额投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9 台延长工商银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 2013 年 9 月 14 日
证券时报
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公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 2013 年 9 月 29 日
告 证券时报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1 2013 年 10 月 24 日
第 3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2 2013 年 11 月 13 日
加华安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13 年 12 月 13 日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台延长工商银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 证券时报的公告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2、基金合同3、法律意见书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6、托管协议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三)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29 日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35 日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等。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分别计算和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