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国A股增强:《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8-03-24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和释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义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释义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二部 分 基金合同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当事人 海国际大厦 38 楼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一)基金发起人简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况
第二部 分 基金合同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一)基金管理人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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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第二部 分 基金合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实收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
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第八部 分 基金的申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购赎回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八部 分 基金的申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赎回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购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 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金额的计算
第八部 分 基金的申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购赎回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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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式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认
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第八部 分 基金的申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 发生上述(1)到(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
购赎回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在指定 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
式
第八部 分 基金的申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购赎回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
式
第八部 分 基金的申 (2)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购赎回 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
及处理方式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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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4)在目前的法律法规限制下,保持 4)在目前的法律法规限制下,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投资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三、投资范围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
投资 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
六、投资限制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完全按照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情形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1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除外; 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产估值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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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3、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信息披露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半年度报告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新增:
信息披露 1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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