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5-05-12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ETF联接A
关于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汇添富上证 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法 律文件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A类基金份额代码:023001;C类基金份额代码:023002;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年11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13号)。本基金于2025年3月19日成立。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本基金作出如下变更。 《基金合同》约定:“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旗下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5年4月25日正式成立。本公司决定于2025年5月13日起,根据《基金合同》的前述约定,将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ETF联接,A类基金份额代码:023001;C类基金份额代码:023002)。 届时,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分开计算,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司已对《基金合同》、《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前后对照表》。 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5年5月13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 网址:www.99fund.com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 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 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4、自《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状态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前后对照表》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日 附件:《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汇添富 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首页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金基金合同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由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全文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金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 第一部分 三、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 三、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前言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汇添富上证科创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第一部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中国证监会对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 前言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有风险。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删除 前言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 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一部分 九、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 前言 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第二部分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 释义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汇添 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第二部分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上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上证科 释义 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第二部分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释义 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 基金签订之《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 释义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上证科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上证科创板 释义 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上证科 删除 释义 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第二部分 新增 16、目标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 释义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 以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汇添富上证科创板 100ETF”)为目标ETF 第二部分 新增 1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 释义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第二部分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释义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释义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汇添富上证科创板 释义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删除 释义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第二部分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34、存续期:指《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 释义 不定期期限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汇添富上证科 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删除 释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 释义 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 55、基金份额类别: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释义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 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 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计算公告 设置代码、计算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额累计净值 第二部分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释义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份额 第二部分 5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 释义 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金份额 第三部分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基金的基本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情况 金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的基本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TF联接基金 情况 第三部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的基本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情况 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化。 第三部分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删除 基金的基本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情况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的基本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 情况 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从 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 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 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三部分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基金的基本 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同一标的指数的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 情况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有区别: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 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 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 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 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 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 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 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 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 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 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 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 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基金份额的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发售 对象 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1、发售时间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汇添富上证科创板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 2、发售方式 予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13号)准予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发售对象 司。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自2025年03月03日至2025年03月17日进行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汇添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同》于2025年03月19日生效。 1、认购费用 2025年04月25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汇添富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 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金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根据《汇添富上证科创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 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决定将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转换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即本基金。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自2025年05月13日起,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联接基金,《汇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添富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汇添富上证 书中列示。 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起失效。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 二、基金的存续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财产承担。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5、认购申请的确认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 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 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 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相关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删除 基金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第六部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申购与赎回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 值。 进行目标ETF交易。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10、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 11、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 中度的情形。 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 发生除上述第4、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的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发生除上述第4、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理。 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申购与赎回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 值。 进行目标ETF交易。 7、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 的情形。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当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事人及权利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义务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 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约定的除外; 规则;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当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事人及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义务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回和登记事宜; 第七部分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合同当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事人及权利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义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删除 基金合同当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事人及权利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义务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七部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当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事人及权利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义务 于: (6)按照目标ETF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者委 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 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第七部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当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事人及权利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义务 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同》所规定的费用;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持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有人大会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基金份额持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有人大会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或修改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或 《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 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内容; 第八部分 新增 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目标ETF的基 基金份额持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有人大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参加 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前述比例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 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 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 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化。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 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 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 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 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 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 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 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投资的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证监会相关规定)。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 券出借业务。 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纳入投资范围。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的比例不低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方便特定的客户群 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来构建基金的股 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不参与目标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ETF的投资管理。 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当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 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在正常市场情况 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 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 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 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 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整,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 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份股进行调整。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目标ETF的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日常运作期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来构建股票投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有如下两种方式: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1)申购和赎回: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 重的变动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拟合、跟踪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 标的指数的收益表现。同时,本基金还将根 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本基金主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以一级市场申购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在目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发生增发或配股、 标ETF二级市场交易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 成份股停牌或因法律法规原因被限制投资、 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 行实时调整,以力争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 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需召 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最小化。 (2)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 本基金将根据每个交易日申购赎回情况及本基 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 金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来决定对目标ETF 调整。 的操作方式和数量。 2)不定期调整 1)当收到净申购时,本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 A.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等股 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买入 权变动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 成份股,并申购目标ETF的操作; 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 2)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 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目 B.根据基金申购赎回情况,调整股票投资 标ETF进行赎回,并卖出赎回所得成份股; 组合,以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在部分情况下,本基金将会根据目标ETF二 C.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 级市场交易情况,适时选择对目标ETF进行二级 数中的权重因其他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 市场交易操作。 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 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可投资 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 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 部分或全部替代。 第十二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资产净值的90%; 成份股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除上述第(1)、(2)、(7)、(9)、(10)、(15)项 产的80%;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除上述第(2)、(7)、(9)、(10)、(15)项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 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 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货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5)项规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 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第(15)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2、禁止行为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部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的投资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 止。 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部分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 本基金为汇添富上证科创板100ETF的联接基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基金。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 本基金通过投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 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 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 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运作。相应地,本基金基金 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将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部分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部分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基金资产估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 值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资产及负债。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 10、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 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 第十四部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 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四部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有关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有关估值 值 估值方法约定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方法约定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与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税收 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第十五部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费用与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 H=E×0.15%÷当年天数 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取0 第十五部分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费用与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 税收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下: 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 H=E×0.05%÷当年天数 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的年费率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取0 第十五部分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 基金费用与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税收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费用与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汇添富 税收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基金 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管理人承担); 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部分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与审计 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月31日;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披露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删除 基金的信息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披露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 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披露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第十八部分 (七)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基金的信息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21、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披露 第十八部分 新增 (十五)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披露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 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 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 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等。 第十八部分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基金的信息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 披露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九部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 变更、终止与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基金财产的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清算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另有 表决未通过的; 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部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分 基金合同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的效力 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 章,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5年05月13日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 起生效。 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