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4-17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年5月
17日证监许可〔2021〕1729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
于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
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
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深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合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交易失败
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
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份
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本次仅更新“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变更内容,截
止日期2023年4月13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
年8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6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6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2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74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7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9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91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9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9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0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0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11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2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2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5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7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8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59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景气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
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
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
准)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
3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23年4
月13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九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财政厅农业财
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滁州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国元证券滁州营业部总经理,铜陵营业部总经理,合肥寿春路第二营
业部总经理,合肥寿春路第一营业部总经理,市场营销总部副总经理,营销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兼证券信用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执行
委员会委员。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任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沈和付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学士。曾任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公司法律部科员、总经办经理助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顾问室副主任,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副总裁,安徽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委员
会主任、总裁,兼任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元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
加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
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主管。
郑思祯女士,董事,学士。曾任美银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星展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银团贷款部董事总经理、星展银行香港分行大中型企业部主管
和董事总经理(职级),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及机构银行业务部
大中型企业部主管、副行长、董事总经理(职级)。现任星展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行长/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任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
何昌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计委综合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国投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副经理兼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投行部副总经理、投行部总
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行部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合
肥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
处长、处长,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局长(主任)、党组书记。现任安徽
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
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共青团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
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
教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及香港
交通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
国政协委员。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
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19 年获香港特
区政府颁发银紫荆星章,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
院长、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长三角研究会副会长。
毕功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
系主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运筹学会随机服务与运作
管理分会理事、秘书长,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愚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先后任职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技术经
济工程师、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
主任、首席合伙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2、监事会成员
齐智洲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安徽省信用担
保集团担保三部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审计委员会委员、芜湖市分公司(长三
角事业部)总经理。
李冷女士,监事,博士。曾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经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北京普哲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合伙人。2018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
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
负责人。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代任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同上。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阳光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2019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
资组合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
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副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
监,财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刁俊东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合肥电缆厂财务核算主管、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主管,国际金融报社财务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主管。2004年1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会计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董
事会秘书,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
开发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3月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等
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信息技术部行政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郝征女士,硕士。曾任上海金源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研究员,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等职务。2013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22年7月22日起任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
4月12日起任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
12日起任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孟棋先生,2021年12月8日至2023年4月13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
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张谊然女士,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础研究组分析员。
2012年9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行政负责人,长盛同
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优势企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
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
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
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
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
管理部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
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
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
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
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
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
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
明。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
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
完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
整内控制度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
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
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
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
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
年龄 34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
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04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
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
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7998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斯尧
电话:010-66104848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刘闯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玮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112393
客户服务电话:(0769) 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周楷钰
电话:0755-8168253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ewww.com.cn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29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幢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6572
传真:021-687676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6)国金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赵海帆
电话:028-86692603/028-86690152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
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33楼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
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
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传真: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行上海大厦18层、19
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2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010-57617065
传真:010-57617065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2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
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387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1)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95582.com
(3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89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4)信达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5)信达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6)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
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43737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4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4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董巨川
电话:0532- 68722197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4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
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
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9楼
法人姓名: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0571-22905999(只收账单,不对外)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代销机构类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4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4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
传真:0755-86013399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6)
公司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姓名: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隋斌
联系电话:1501023010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5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秦艳琴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5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5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5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66转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7)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
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6号楼2705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5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6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6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 080 8208
公司网站:www.xyinsure.com
(6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
心酒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
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6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林天赐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8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6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传真: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7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7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F
法人姓名: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
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
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人姓名: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人姓名: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7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软件园C5幢2楼
法人姓名: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8621-54677082
客服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7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姓名: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7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人姓名: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单元
法人姓名: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7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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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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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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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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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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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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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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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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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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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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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曲阳
联系人:王梓骄
电话:010-50866170;
传真:010-50866170
客服电话:400-803-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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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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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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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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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人姓名: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021-50206002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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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人姓名: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 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8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90)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308号6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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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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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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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94)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牟冲
传真:+86-532-87071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公司网址:www.yitsai.com
(95)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陈抗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funds.cn
(9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
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
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高培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9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corp.5irich.com
(98)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
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
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80、021-53398863
传真:021-53398801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王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9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郑雅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马靖云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经办会计师:张勇、叶尔甸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17日证监许可〔2021〕1729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2月3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计算,募集期募集份额 1,087,170,195.00份,有效认购总户数16,635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1年12月8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起始日:2022年3月7日
赎回起始日:2022年3月7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
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以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
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
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
必须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
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 1.5% 0.45%
100万≤M<200万 1.0% 0.30%
200万≤M<500万 0.5% 0.1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
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并进行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96970.64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96970.6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60元,持有期为90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10,507.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90天,假设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
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
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
进行自动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
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或转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
关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
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二、侧袋机制的特定资产范围
本基金的特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充分审慎严格评估后确定。特定资产包
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约定,并按如下程序具体实施: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是否符合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进行评估,制作
合规性评估报告,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2、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决定启用侧袋机制。
3、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启用侧袋机制后,基
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侧袋机制的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在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处置特定资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
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
的相关事宜。
6、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及时向
侧袋实施期间申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7、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四、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一)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二)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影响
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
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2、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
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四)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
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1、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
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
的其他投资操作,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
动性风险。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方法,研判高景气行业,
精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力争为投
资者创造超越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
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
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国内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
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
(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国内市场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
盈利预期、估值比较优势等;
(3)市场指标,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
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
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景气优选策略为基础,在行业内采用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力争获取长期稳健投资回报。
1、景气优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行业所处生命周期、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及宏观经济周期
进行分析,了解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和未来的发展潜力,研判高景气行业,精
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具体而言:
(1)供给景气行业:对于终端商品价格上涨空间有限,企业利润受压
缩,竞争格局加剧的行业;本基金重点关注需求相对稳定,且通过竞争加剧
实现集中度快速上升的行业,精选行业内对上下游有议价权、具备核心竞争
优势、市场份额占比高的上市公司;
(2)需求景气行业:对于市场需求复苏或快速增长,且终端商品价格
具有上涨空间,企业主动扩大产能的行业;本基金重点关注伴随市场需求旺
盛,利润快速增长的行业,精选行业内估值相对较低,且业绩高速增长的上
市公司;
(3)新兴景气行业:针对行业发展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小,从利润等财
务指标无法确定景气,但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和未来技术发展趋势的新兴
行业;本基金重点关注技术快速迭代,研究成果处于商业转化阶段的行业,
精选成长空间潜力巨大,估值和业务增速相匹配,掌握核心技术或具备核心
优势的高成长企业。
2、行业内个股精选
本基金自下而上精选个股,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
上市公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优选具备长期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①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
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
网络方面的优势等;
②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
利技术等;
③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
力等;
④商业模式优势,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
独特的商业模式将支持公司的快速发展。本基金将从商业模式的独特性、可
复制性、可持续性及赢利性等角度考察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的
趋势、是否可以维持公司销售规模和盈利的持续性增长;
⑤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
上市公司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
营模式;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
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
定量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每股收
益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指标的研究分析,筛选具有长期发展优势的上市
公司。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 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
企业、国内部分消费行业领导品牌等)、A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
长性;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
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
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
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
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
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
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以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
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
击成本。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
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
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
×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
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中证800指数的成份股由中证500指数和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一起构成。本基金采用景气优选策略,该指数适宜作为
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综合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涵盖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份总市值约95%,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
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
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
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更全面地反映
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
数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
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并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
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
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
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2季度报告》,报告截止日:2022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742,168,860.08 76.94
其中:股票 742,168,860.08 76.9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0,464,507.22 7.31
其中:债券 70,464,507.22 7.3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9,497,968.04 11.35
8 其他资产 42,457,360.00 4.40
9 合计 964,588,695.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272,104.64 1.07
C 制造业 715,118,486.19 74.5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1,401.16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518.4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651,695.44 0.0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839,240.00 1.6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307.77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2,480.72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9,625.76 0.0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42,168,860.08 77.3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012 隆基绿能 1,166,820 77,745,216.60 8.10
2 002459 晶澳科技 888,820 70,127,898.00 7.31
3 300750 宁德时代 86,606 46,247,604.00 4.82
4 600438 通威股份 618,819 37,042,505.34 3.86
5 300274 阳光电源 368,000 36,156,000.00 3.77
6 603501 韦尔股份 199,944 34,596,310.32 3.61
7 600519 贵州茅台 16,800 34,356,000.00 3.58
8 002920 德赛西威 228,872 33,873,056.00 3.53
9 600522 中天科技 1,198,000 27,673,800.00 2.88
10 603218 日月股份 880,000 22,352,000.00 2.3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277,660.27 6.2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7,273,759.84 0.7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913,087.11 0.3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0,464,507.22 7.3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
号 码 值比例(%)
1 2228028 22中信银行01 600,000 60,277,660.27 6.28
2 143269 17远东五 70,000 7,273,759.84 0.76
3 110085 通22转债 6,080 956,418.48 0.10
4 123145 药石转债 6,841 956,148.39 0.10
5 113059 福莱转债 4,240 539,741.89 0.0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2中信银行01
2021年1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处罚〔2021〕79号
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等违法
违规事实,被处50万元罚款。2022年3月25日,银保监罚决字〔2022〕
17号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漏报抵押物价值EAST数据等8项违
法违规事实,被处罚款290万元。对以上事件,本基金判断,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经营稳健,上述处罚对公司影响可控。后续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
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
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22,965.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2,080,352.5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4,041.9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2,457,360.0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准差④
2021年12月8日
(基金合同生效 -0.79% 0.31% 0.39% 0.73% -1.18% -0.42%
日)至2021年12
月31日
2022年1月1日至 -4.27% 0.88% -7.32% 1.19% 3.05% -0.31%
2022年6月30日
2021年12月8日
(基金合同生效 -5.03% 0.83% -6.96% 1.14% 1.93% -0.31%
日)至2022年6
月30日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
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
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
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
估值价格数据。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
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总份额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11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
税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
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站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基金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6、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
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
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
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
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
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
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况时,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
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⑥摆动定价;
⑦侧袋机制;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
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
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或被暂停,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侧袋机制
如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
人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
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
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
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
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
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
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
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因此本基金需承担股
票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故而也需承担债
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
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
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
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
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
险指发行主体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
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
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
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
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交所持续交易
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
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
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
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
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4)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
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
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
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
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
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相关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
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
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
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
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
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
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
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5、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在一定的锁定期内不能
卖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锁定期
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
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
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
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
且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
罪量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
使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
为,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
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基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
面风险等级过高。
五、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六、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八、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
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
执行。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
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理的
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不涉及被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
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与基
金托管人共享本业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2)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本基金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
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3)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
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
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
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
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
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无合
理理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
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
风险等级过高。
(五)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六)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八)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
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
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
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
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l.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m.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n.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o.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或本基金增加新的投资品种,投资比
例遵照最新规定执行,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
资监督范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
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
要时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b、i、o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
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
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
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并无监督职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
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
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根据实际需要,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
机构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
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
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或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法定披露日
序号 公告事项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2 罚
3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1-11-3
4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21-11-3
5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1-11-3
6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1-11-3
7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11-3
8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1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2021-11-12
9 销机构的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2021-11-12
10 销机构的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2021-11-18
11 销机构的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2021-11-22
12 销机构的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2021-11-25
13 销机构的公告
14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1-12-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 2021-12-14
15 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旗下基金相关 2022-1-1
16 销售业务的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 2022-1-1
17 具准则的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方财富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2022-1-14
18 代销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转换及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2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北 2022-2-28
20 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 2022-3-3
21 业务的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攀赢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 2022-3-23
22 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德邦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2022-4-21
23 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4-22
25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4-22
2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5-27
2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2-5-3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陆享基金等三家基金销售公 2022-6-13
28 司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22-6-20
29 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 2022-6-22
30 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7-8
3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7-20
33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7-20
国新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 2022-8-26
34 业务的公告
35 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8-27
3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8-27
3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8-27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
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
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信息查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8:30-17:00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86497888、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
留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
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
留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
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
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文件
(二)《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盛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