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资产: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12-1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发布并于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经与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 37 只基金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内容予以公告。
一、修订依据及修订基金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对旗下 37 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
了修订。具体基金明细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1 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泰康泉林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泰康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泰康安悦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 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 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15 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泰康中证港股通非银行金融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7 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8 泰康中证港股通 TMT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9 泰康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 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1 泰康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28 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泰康瑞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泰康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5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6 泰康安业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7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具体修订内容
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符合
《信息披露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
在本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发布。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于投资前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并
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 1.1:《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3 条
第 20 条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1.2:《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依据条款 其他说
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全文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16、17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相关公告、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相
关公告、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 16 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在指定媒介公开
披露。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
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全文
附件 2.1:《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第一部分前言 三、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一部分前言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第 12 条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规范统一表述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于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第 21 条
第 21 条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 30 条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
率,但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3 条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8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4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五)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六)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第 23 条
第 20 条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2.2:《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依据条款 其他说
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全文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16、17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 16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在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在指定媒介公开
披露。
第3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全文
附件 3.1:《泰康泉林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泉林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泉林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泉林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新增: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2:《泰康泉林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依据条款 其他说
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泉林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泉林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全文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16、17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 16 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全文
附件 4.1:《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第一部分前言 三、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第 12 条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规范统一表述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第 21 条
第 21 条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 30 条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8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4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入
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
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五)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六)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六)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七)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第 23 条
第 20 条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4.2:《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依据条款 其他说
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全文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16、17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 16 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全文
附件 5.1:《泰康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第一部分前言 三、泰康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泰康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一部分前言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第 12 条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规范统一表述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第 21 条
第 21 条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 30 条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8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4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第 23 条
第 20 条
全文
全文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5.2:《泰康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依据条款 其他说
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基金合同”)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基金合同”)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 全文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16、17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 16 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全文
附件 6.1:《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6.2:《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16 条、17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 6 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在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在指定媒介公开
披露。 第 3 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附件 7.1:《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总额及
其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报告期内所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总额及其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以及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明细。若中
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
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七)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总额
及其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报告期内所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总额及其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以及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明细。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
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7.2:《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16 条、17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总额及
其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报告期内所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总额及其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以及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明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总额
及其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报告期内所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总额及其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以及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明细。
第6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在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在指定媒介公开
披露。 第 3 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 20 条
附件 8.1:《泰康安悦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悦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悦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安悦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第 21 条
第 21 条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 30 条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
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
开销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
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
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8.2:《泰康安悦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安悦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安悦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16 条、17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
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
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 6 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在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在指定媒介公开
披露。 第 3 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附件 9.1:《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七)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9.2:《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
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
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全文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16、17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
……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
……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第 6 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全文
附件 10.1:《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补充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第 21 条
第 21 条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 30 条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七)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
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
开销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
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
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10.2:《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16 条、17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
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
露、基金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
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
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
金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第 6 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在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在指定媒介公开
披露。 第 3 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附件 11.1:《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四)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五)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五)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六)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11.2:《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
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
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16 条、17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
6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附件 12.1:《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全文
全文
第3条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更新托管人法人代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12.2:《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更新托管人的法人代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新增:
本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全文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2 条
第 16、17 条
全文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的表述。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清算报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
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6条
第 26 条
第 16 条
第3条
第 32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相关表述。
完善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与查阅。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事项。
附件 13.1:《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全文
全文
第3条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更新托管人法人代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全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十六)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十七)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13.2:《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更新托管人的法人代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泰康策略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本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全文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2 条
第 16、17 条
全文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的表述。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清算报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
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6条
第 26 条
第 16 条
第 3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相关表述。
完善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与查阅。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事项。
附件 14.1:《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全文
全文
第3条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申购、赎回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申购、赎回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或本基金总规
模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或本基金总规
模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全文
更新托管人法人代表。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9、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
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14.2:《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更新托管人的法人代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本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全文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全文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
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1 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 个月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1 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 个半月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2 条
第 16、17 条
全文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的表述。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二)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
介公开披露。
第6条
第 26 条
第 16 条
第 3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相关表述。
十一、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
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但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
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但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全文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第 20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相关表述。
附件 15.1:《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全文
全文
第3条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更新托管人法人代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15.2:《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更新托管人的法人代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新增:
本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全文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2 条
第 16、17 条
全文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的表述。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清算报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
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6条
第 26 条
第 16 条
第3条
第 32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相关表述。
完善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与查阅。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事项。
附件 16.1:《泰康中证港股通非银行金融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
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中证港股通非银行金融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中证港股通非银行金融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中证港股通非银行金融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全文
全文
第3条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更新托管人法人代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入
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
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全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十六)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十七)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16.2:《泰康中证港股通非银行金融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
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更新托管人的法人代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泰康中证港股通非银行金融主题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泰康中证港股通非银行金融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新增:
本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全文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
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2 条
第 16、17 条
全文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的表述。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
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6条
第 26 条
第 16 条
第3条
第 32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相关表述。
完善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与查阅。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事项。
附件 17.1:《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全文
全文
第3条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更新托管人法人代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入
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
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七)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17.2:《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更新托管人的法人代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新增:
本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全文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2 条
第 16、17 条
全文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的表述。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
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6条
第 26 条
第 16 条
第3条
第 32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相关表述。
完善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与查阅。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事项。
附件 18.1:《泰康中证港股通 TMT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中证港股通 TMT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中证港股通 TMT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中证港股通 TMT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全文
全文
第3条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更新托管人法人代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入
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
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全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十六)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十七)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18.2:《泰康中证港股通 TMT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更新托管人的法人代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泰康中证港股通 TMT 主题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泰康中证港股通 TMT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新增:
本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全文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
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2 条
第 16、17 条
全文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的表述。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
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6条
第 26 条
第 16 条
第3条
第 32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相关表述。
完善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与查阅。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事项。
附件 19.1:《泰康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全文
全文
第3条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入
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
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全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十六)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十七)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19.2:《泰康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更新托管人的法人代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泰康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泰康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新增:
本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全文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
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2 条
第 16、17 条
全文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的表述。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
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6条
第 26 条
第 16 条
第3条
第 32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相关表述。
完善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与查阅。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事项。
附件 20.1:《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全文
全文
第3条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更新托管人法人代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入
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
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七)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20.2:《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更新托管人的法人代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泰康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新增:
本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全文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2 条
第 16、17 条
全文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的表述。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
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6条
第 26 条
第 16 条
第3条
第 32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相关表述。
完善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与查阅。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根据新信披办法完善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事项。
附件 21.1:《泰康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入
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
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七)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七)投资权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权证的投资情况,
包括其持有的权证总额、权证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5 名权证投资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八)投资权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权证的投资情况,包
括其持有的权证总额、权证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5 名权证投资明细。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21.2:《泰康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
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
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16 条、17 条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全文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投
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权证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
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
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
息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权证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6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第3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附件 22.1:《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规
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规
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七)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
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22.2:《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
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
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 16、17 条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报表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报表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全文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
分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第 16 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
开披露。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全文
第 32 条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产生的与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因投
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银行汇划费用、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产生的与
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
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
息披露费用(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故补充除外情形。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
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23.1:《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规
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规
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新增: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
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23.2:《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
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
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 16、17 条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报表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报表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全文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 16 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
开披露。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全文
第 32 条
十一、基金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产生的与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银行
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产生的与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
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故补充除外情形。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
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24.1:《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 21 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故补充除外情形。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24.2:《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依据条款 其他说
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全文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
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
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 16、17 条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报表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报表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全文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第 16 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
开披露。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全文
第 32 条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产生的与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银行
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产生的与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
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故补充除外情形。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25.1:《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25.2:《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
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
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 16 条、17 条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财务报表编制,并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
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
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财务报表编制,并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
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复
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全文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
露、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第 6 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
开披露。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全文
第 32 条
十一、基金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产生的与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银行
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财
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
当期基金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产生的与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银行
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故补充除外情形。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26.1:《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入
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
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26.2:《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全文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
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财务报表编制,并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
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
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
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财务报表编制,并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
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复
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6 条、17 条
全文
全文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的信
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第6条
第 16 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
开披露。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3条
第 32 条
十一、基金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产生的与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银行
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产生的与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银
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27.1:《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或本基金总规
模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或本基金总规
模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全文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
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
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27.2:《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
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
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
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
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明确托
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第 16 条、17 条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第 6 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附件 28.1:《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规
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规
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28.2:《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全文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全文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16 条、17 条
2)报表的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2)报表的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全文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
21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 6 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全文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29.1:《泰康瑞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瑞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瑞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瑞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依据相
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据相
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29.2:《泰康瑞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瑞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 ……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瑞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3.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3.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第 21 条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全文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6 条、17 条
全文
全文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第 21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 6 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全文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0.1:《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规
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规
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
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0.2:《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泰康安
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
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
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
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
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第 12 条
全文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
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二)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第 21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中选择
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全文
第 16 条
第 32 条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
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
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全文
十一、基金费用 (三)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
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
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1.1:《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规
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规
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
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1.2:《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
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
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
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第 12 条
全文
全文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中选择
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全文
第 16 条
第 32 条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
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
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全文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2.1:《泰康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依据相
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据相
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为原则性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
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2.2:《泰康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泰康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泰康安
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
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
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七)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
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第 12 条
全文
全文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
关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
关规定公告。…… 第 21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中选择
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6条
第 16 条
第 32 条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
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
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全文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3.1:《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规
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规
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20667.5685 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 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3.2:《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20667.5685 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 万元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
同含义。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
同含义;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全
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全文
(三)估值差错处理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管理人和托
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估值差错处理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各自的
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全文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财务报表编制,并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
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
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财务报表编制,并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
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复
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6、17 条
全文
全文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第6条
第 16 条
第 26 条
第 16 条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4.1:《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全文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4.2:《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全文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本托管
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
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账
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2 条、16 条、17 条
八、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 21 条
九、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
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
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二)信
息披露的内容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清算报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
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
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
开披露。
第6条
第 26 条
第 16 条
第3条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营业
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
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
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
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全文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21 条
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5.1:《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新增: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依据相
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5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入
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
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3 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0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全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5.2:《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依据条款 其
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
突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
突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
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明确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账
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2 条、16 条、17 条
全文
全文
八、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 21 条
九、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
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
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二)信
息披露的内容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清算报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
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
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
开披露。
第6条
第 26 条
第 16 条
第3条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营
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十、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 30 条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 ……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 全文
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6.1:《泰康安业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补充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业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业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安业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全文
全文
第3条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全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于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于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26 条
全文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全文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7 条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8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12 条
第 12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14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23 条
第 20 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
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20 条
附件 36.2:《泰康安业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依据条款 其他说
明
…… 新增:
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 全文
(八)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全文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 16、17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 16 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
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全文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全文
附件 37.1:《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补充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全文
第3条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的释义。
修订“指定媒介”的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全文 明确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全文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全文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21 条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 21 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全文
全文
规范定期报告名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2、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第 26 条
全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21 条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全文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6 条
第 21 条
补充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2条
第2条
第3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7 条
第8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12 条
第 12 条
第 14 条
第 15 条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 23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四)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四)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第
20 条
全文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24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0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32 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
为准。 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事项依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第 21 条
第 20 条
附件 37.2:《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信息披露办法》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全文 修订《信息披露办法》名称,
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第
21 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
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七)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
第 19 条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21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 16 条
十、基金信息披露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
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
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全文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全文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第 20 条